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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54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2467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初60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11317号、《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1131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8301号。关于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540号,裁定如下:

  (1)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036,857.22元[其中:1.贷款本金共计92,215,246.7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承兑汇票垫付本金39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1,258,080.50元,本案执行费563,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问加倍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数额相同的收入。如银行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被执行人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3,477,4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33,435,4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2467号,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210,670.1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37,611元(暂计)。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9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初608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55,529,850.33元,并向原告支付投资者收益805,346.35元及违约金10,032,478.1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及以后的违约金,以本金155,529,850.33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6,248元:

  (3)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对判决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08,7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承担。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11317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2民初34958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11318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六)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5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0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400,000元、期内利息30,200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43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4.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897.33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七)案件七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5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1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8,685,000元、期内利息2,165,717.50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30,850,71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49.09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八)案件八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5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2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65,000元、期内利息42,657.50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607,65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5.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57.9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九)案件九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59)。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8301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6,600,000元、期内利息498,300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7,098,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08.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904.39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上述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540号

  2、《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2467号

  3、《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初608号

  4、《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11317号

  5、《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11318号

  6、《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0号

  7、《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1号

  8、《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5092号

  9、《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8301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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