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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20-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通过强制拍卖取得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顺义区税务局”)诉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共计514,977元;保全费用72,364.2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4659号]。本次诉讼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顺义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二)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段村新华大街63号(村委会北50米)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负责人:彭伟

  (三)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承担其通过强制拍卖取得原告涉案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

  2、被告支付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514,977元;

  3、诉讼费及保全费用72,364.2元均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5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主持,金兆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村南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执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同年11月21日,空港天瑞公司竟得该房地产并签署《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承诺自行承担拍卖房地产的过户费用、涉税等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是拍卖成交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纳税义务,迄今未交纳涉案土地被拍卖而产生的税费,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另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第三人空港天瑞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在该生效判决书,法院已经认定了空港天瑞公司作为税费的最后承受主体地位,且确认了破产债权总额。现诉至法院。

  内容详见2020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被告答辩主要内容

  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已于2017年3月8日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已承担了过户依法应当交纳的税费,被告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涉争税款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原告援引《竞买须知》、《竞买公告》中所称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

  土地增值税是扣除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的税金,土地增值税是国家针对出让人取得收入的课税,本案中,金兆公司出让所得的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取得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税费课税原因、性质均不同,土地增值税不属交易、过户特定环节产生的税费,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现原告突然提起天价追偿,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主张成立,涉争的税款纳税主体是本案原告,被告无法取得税款抵扣发票,让没有任何收益的被告承担天价税款且得不到抵扣,对被告极为不公平。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一)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五千五百零四万九千三百八十元二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七万零六百三十六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十七万零七百九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4659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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