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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0、5171号】等相关仲裁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仲裁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颜静刚(第三被申请人)

  2、仲裁起因

  申请人主张:2017年11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设备,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并确认租用设备并按期足额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设备购买款。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位被申请人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租金本息,违反了与申请人的约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剩余租金本金及租金利息,合计90,752,000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0,000元、担保费100,000元(暂定)、保全费5,000元(暂定);

  (5)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1)、(2)、(3)、(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2020)穗仲案字第5171号仲裁

  1、仲裁各方当事人

  与(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仲裁一致。

  2、仲裁起因

  与(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仲裁一致。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剩余租金本金及租金利息,合计39,710,304.8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担保费50,000元(暂定)、保全费5,000元(暂定);

  (5)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1)、(2)、(3)、(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0、5171号等相关仲裁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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