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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40版)

  (上接C40版)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股票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胡金根、蒋淑兰、胡志超、胡智敏、胡春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45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17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7月28日

  3、股票简称:国光连锁

  4、股票代码:60518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9,558.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958.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发行的4,958.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0年7月28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光实业,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25,205.5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6.51%。国光实业成立于2018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金根。

  国光实业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旅游饭店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日用品制造;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的装饰活动;室内外人工体育场所服务;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金根先生、蒋淑兰女士、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胡春香女士,上述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合计为97.58%,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2018年2月26日,为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胡金根先生、蒋淑兰女士、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胡春香女士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五人中,胡金根先生与蒋淑兰女士系夫妻关系,胡金根先生与胡春香女士系兄妹关系,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为胡金根、蒋淑兰夫妇之子。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单位:万股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51,657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958.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95.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4,46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86,216股,包销比例为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3,054.7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第[2020]01290002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203.06万元。根据瑞华验字[2020]0129000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8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8,851.64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0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2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20]01290001”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阅了公司2020年3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20]01290003”《审阅报告》。上述审阅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采购、销售等业务板块运转正常,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根据2019年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20,000万元至122,500万元,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模拟编制的营业收入)增长7.88%至10.13%;预计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7,800万元至8,1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23%至13.43%;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为7,200万元至7,5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47%-15.08%。上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或上级单位)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96900180600017

  金额:11,524.59万元

  用途:连锁门店建设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福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4371101040011360

  金额:2,647.87万元

  用途:连锁门店改建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6050184015200000646

  金额:3,361.57万元

  用途:吉安物流配送中心升级项目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57089700000003896

  金额:2,680.67万元

  用途: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宏敏、秦成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向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与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工业生产项目投资合同书》,本公司拟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高新区投资兴办生鲜食品加工、包装及销售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亿元,除此之外本公司未进行其他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向江西银行申请信贷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赣州国光向九江银行申请信贷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银行信贷事宜提供担保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本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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