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72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24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0.95元(含税),若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871,789,092股,扣除已累计回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870,307,228股为基数计算,预计派发现金红利82,679,186.66元(含税)。如在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数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截止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回购专户上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21,827,351股,扣除该部分股份数量后,公司本次可参与分配的股数为849,961,741股。
依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727元(含税),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82,679,186.66元÷849,961,741股≈0.09727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公司本次分红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因此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849,961,741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为根据公司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49,961,741×0.09727÷871,789,092≈0.09483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483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楼忠福。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727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754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72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74176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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