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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24日,你公司与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绿源”)等各方签署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以及一系列《债务转移协议》和《债权让与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为:升达林业承接债务0.16亿元,受让债权5.86亿元,升达林业与陕西绿源双方在0.16亿元范围内完成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重组金额共计6.0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9%。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协议。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规范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流程,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上述决定书涉及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单洋先生同时收到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提及的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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