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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20-059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7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7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644,973,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1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2,296,1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4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数348,851,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71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14人,代表股份数348,851,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71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4,84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72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4,84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72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4,84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72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4,84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72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4,84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727,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5%;反对123,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4,130,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532%;反对130,84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8,008,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932%;反对130,84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旭、刘川鹏;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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