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0-04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前郭县一明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郭一明”或“债务人I”)、宁夏银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银阳”或“债务人II”)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合计:39,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全资子公司前郭一明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或“债权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咨询服务合同》等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I”)。为保障三峡租赁基于主合同I的债权的实现,公司与三峡租赁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从合同I”)。同时,公司与三峡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所持有的前郭一明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银阳与三峡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咨询服务合同》等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II”)。为保障三峡租赁基于主合同II的债权的实现,公司与三峡租赁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从合同II”)。同时,公司与三峡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所持有的宁夏银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宜,由公司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I
1、被担保人名称:前郭县一明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前郭县长山镇
3、法定代表人:张文慧
4、注册资本:6,600.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电销售及提供相应技术服务项目前期准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郭一明资产总额25,960.93万元,负债总额14,765.9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765.90万元),净资产11,195.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88%;该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99.22万元,净利润1,438.4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郭一明资产总额26,509.18万元,负债总额14,912.6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912.67万元),净资产11,596.5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25%;该公司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921.54万元,净利润401.4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债务人II
1、被担保人名称:宁夏银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
3、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4、注册资本:25,200.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宁夏银阳资产总额54,381.03万元,负债总额18,638.2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347.04万元),净资产35,742.7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27%;该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48.54万元,净利润2,580.7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截至2020年3月31日,宁夏银阳资产总额53,439.07万元,负债总额17,357.7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264.89万元),净资产36,081.3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2.48%;该公司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24.38万元,净利润338.6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从合同I
1、主债权本金金额:14,500万元
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在主合同I项下对债务人I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赁成本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赁利息、违约金、风险缓释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咨询服务费、手续费、名义价款、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税费、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费用等,以及债务人I应当履行的除金钱支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且债务人I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包括其过去、现有和将来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实际的或有的债务;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I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执行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政府规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债务人I承担费用等;如遇主合同I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主合同I项下债务人I应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I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止。债务人在主合同I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止。
(二)从合同II
1、主债权本金金额:24,500万元
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1)债权人在主合同II项下对债务人II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赁成本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赁利息、违约金、风险缓释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咨询服务费、手续费、名义价款、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税费、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费用等,以及债务人II应当履行的除金钱支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且债务人II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包括其过去、现有和将来所欠债权人的所有实际的或有的债务;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II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执行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政府规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债务人II承担费用等;如遇主合同II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主合同II项下债务人II应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期间
主合同II约定的债务人II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甲方与债务人II双方协议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加重乙方义务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上述约定期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9.93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3.93%,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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