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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蒋清桥、贺春、汪丽娜、曹锐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9,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蒋清桥、贺春、汪丽娜、曹锐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9,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2020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激励对象蒋清桥、贺春、汪丽娜、曹锐华已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9,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蒋清桥、贺春、汪丽娜、曹锐华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9,9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200,918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283038),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3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 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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