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诉本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以下简称“华信信托案”),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相关债权转让的事项,于2020年6月12日披露了大连和升已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情况,于2020年7月7日披露了华信信托案的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97)、《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临2020-067)、《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临2020-10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113)。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之二)、((2019)辽02民初668号之三)。
1、《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之二)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信信托
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新大洲实业
华信信托诉新大洲控股、新大洲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华信信托的申请,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辽02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新大洲实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98961.3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申请人新大洲实业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的面积为9139.62m2(证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09202号)和面积为5347.55 m2(证号为三土房2013字第09046号)两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华信信托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上述两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之三)的主要内容
原告:华信信托
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实业
原告华信信托诉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华信信托于2020年7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信信托撤诉。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华信信托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法院裁定华信信托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撤诉及解除对本公司的子公司新大洲实业位于海南三亚市房产和相应土地的查封,是在大股东大连和升受让华信信托持有的本公司债权后,为后续解决公司债务问题,积极推动下作出的。在上述查封解除后,上述房产仍因新大洲实业为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仲裁案中涉及的事项提供担保处于查封状态。上述仅涉及公司不动产受限状况发生变化,对相关资产的运营有积极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初668号之二)、((2019)辽02民初668号之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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