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建霖家居 股票代码:60340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Pitaya Limited、序美投资、ALPHA PLUS、BEST STRENGTH、磐安乐投、TOTAL PIONEER、YUEN CHENG、EVER GLITTER、君智祥、SONIC TRACK、象山亚威、富勒达、聚满盛、隆诗英、兴恒益、仁宏富、全汇欣、益之诚、嘉之园、益诚亘、华惠双全和富拉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公司股东ALPHA LAND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公司间接股东ARIES TECH、WENBING HOLDING、MING LU、SHUN PHONG、MASTER INSIGHT、CHAMPION ELITE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间接股东CITY SEASON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除吕理镇、文国良、李相如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涂序斌、杨玉祥、徐俊斌、张志平和张益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岱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ALPHA LAND、STAR EIGHT以及NEW EMPIRE、HEROIC EPOCH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主要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HEROIC EPOCH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情形下,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5)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主要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
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建霖家居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建霖家居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建霖家居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建霖家居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实现利润,本次发行后随着公司股本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一)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厨卫产品、净水产品和其他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拟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的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管理团队等资源,通过投资募投项目以提升产能及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服务范围,以期全面拓展研发及生产服务能力与技术,推进前述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同时,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在募投项目达产前,公司将立足于现有业务,通过不断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提升产品的市场销售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以期实现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
(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相应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强化执行监督,切实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提升未来盈利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不利影响。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公司将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虽然发行人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发行人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HEROIC EPOCH和ALPHA LAND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HEROIC EPOCH和ALPHA LAND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提出相应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间接股东ARIES TECH、WENBING HOLDING、MING LU、SHUN PHONG、MASTER INSIGHT、CHAMPION ELITE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间接股东ARIES TECH、WENBING HOLDING、MING LU、SHUN PHONG、MASTER INSIGHT、CHAMPION ELITE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提出相应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提出相应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提出相应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程》应做出如下规定:
(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由大华会计师审阅,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4320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3月经审阅但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3月末,公司资产规模较2019年末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规模相应上升,公司资产状况良好。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发行人2020年1-3月营业收入与2019年同期相比下降8,141.67万元,降幅为10.11%,除部分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延迟复工及复工后产能不能全面恢复所致;发行人2020年1-3月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与2019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1%和2.70%,主要受营业收入下降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35.82万元,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
公司未经审计的2020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162,359.5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6%;2020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72.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4%;2020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72.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67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24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建霖家居”,股票代码“60340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4,5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7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30日
(三)股票简称:建霖家居
(四)股票代码:603408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4,668.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5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UNNER(XIAMEN)CORP.
注册资本:40,168.00万元(本次发行前);44,668.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吕理镇
成立日期:1990年6月30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69号
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0592-6298668
传真:0592-6299034
互联网地址:http://www.runner-corp.com
电子信箱:investor@runner-corp.com.cn
董事会秘书:许士伟
所属行业: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其他日用杂品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模具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主营业务:厨卫产品、净水产品和其他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为JADE FORTUNE、NEW EMPIRE、HEROIC EPOCH、PERFECT ESTATE、STAR EIGHT、ESTEEM LEAD和YUEN TAI,持股比例分别为22.4959%、4.1276%、3.00%、19.6882%、5.00%、10.1235%和10.1235%。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吕理镇、文国良、李相如和朱玉娇四个家族,其中吕理镇家族包括吕理镇和吕学燕,二人系直系亲属关系,通过JADE FORTUNE、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合计控制公司29.6235%的股份;文国良家族包括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和文馨,四人系直系亲属关系,通过PERFECT ESTATE和STAR EIGHT合计控制公司24.6882%的股份;李相如家族包括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和林瑶欣,五人系直系亲属关系,通过ESTEEM LEAD合计控制公司10.1235%的股份;朱玉娇家族包括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四人系直系亲属关系,通过YUEN TAI合计控制公司10.1235%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74.5587%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共同控制确认书》,对共同控制关系进行了确认和约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简历信息如下:
吕理镇先生,董事长,中国台湾籍,1951年9月出生,毕业于台湾明志工业专科学校(现明志科技大学),大专学历。1974年7月至1975年10月任奇仕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任新滨制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1979年2月至1990年6月任台湾仕霖董事长,199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文国良先生,副董事长,中国台湾籍,1953年7月出生,毕业于台湾明志工业专科学校(现明志科技大学),大专学历。1975年9月至1978年10月任新滨制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1979年2月至2015年7月历任台湾仕霖经理、总经理、董事长,1990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李相如女士,董事,中国台湾籍,1960年1月出生,毕业于台湾青传商业职业学校,中专学历。1975年9月至1978年7月任新滨制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业员,1979年2月至2015年10月历任台湾仕霖职员、经理、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6年10月任EASO Co., Ltd.董事,2015年10月至今任欣仕霖总经理、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玉娇女士,中国台湾籍,1958年2月出生,毕业于国立忠和中学,初中学历。1973年7月至1974年6月任百音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品检员,1975年3月至1979年3月任新滨制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组长,1979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台湾仕霖厂长,2011年12月至2016年5月任腾达精密监察人,2015年10月至今任欣仕霖董事、厂长。
吕学燕先生,中国台湾籍,1978年4月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硕士学历。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任增通盛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2001年9月至2005年6月在美国Santa Monica College读大学,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待业,2007年3月至2013年12月历任建霖有限客户经理、行销长,2014年1月至今任厦门百霖董事、总经理。
范资里女士,中国台湾籍,1955年9月出生,毕业于志仁高中,高中学历。1974年7月至1980年5月任元乔企业有限公司会计,1980年6月至1993年7月任显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1993年8月至1998年6月任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员。1998年7月至今无业。
文羽菁女士,中国台湾籍,1982年1月出生,毕业于Istituto Marangoni,硕士学历。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奥亚有限公司业务专员,2007年11月至2018年3月待业,2018年4月至今任文擘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7月至今任全华国际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文馨女士,中国台湾籍,1983年10月出生,毕业于能仁家商,高中学历。2001年7月至2018年3月待业,2018年4月至今任文擘有限公司经理。
林绍明先生,中国台湾籍,1957年12月出生,毕业于私立淡江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8月至1985年7月任忠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1985年7月至1988年10月任耐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1988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长盛商行技术员,2008年1月至2017年12月退休,2018年1月至今任MING LU董事。
林瑶俐女士,中国台湾籍,1987年9月出生,毕业于实践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任华泰大饭店服务员,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任展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员,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任莱乐活健康厨坊股份有限公司店长,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任光合箱子咖啡有限公司店长,2018年2月至今任欣仕霖业务副经理。
林瑶瑄女士,中国台湾籍,1988年12月出生,毕业于国立政治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海硕整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专员,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任先势公关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专员,2016年6月至今任胜利体育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林瑶欣女士,中国台湾籍,1991年5月出生,毕业于私立辅仁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待业,2018年10月至今任巨匠云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讲师。
周武忠先生,中国台湾籍,1954年5月出生,毕业于大兴国民小学,小学学历。1972年7月至1974年7月任宏仁塑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模具学徒,1974年7月至1975年8月任日盛企业社模具学徒,1975年8月至1977年1月任新滨制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技师,1977年1月至1989年1月任美宁铸模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技师,1989年1月至2001年9月任腾达钢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宏易钢模工业有限公司总监,2003年12月至今任腾达精密董事、总经理。
周芯妤女士,中国台湾籍,1985年11月出生,毕业于育达高商,高中学历。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任世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台湾气立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2011年7月至今任腾达精密文员、董事。
周政宏先生,中国台湾籍,1987年8月出生,毕业于私立醒吾高级中学,高中学历。2006年9月至今任腾达精密业务员、董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共48,734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注:因疫情原因导致公司JADE FORTUNE等14家境外股东未能及时办理完成开户所需资料的公认证手续,因此其持有的股票暂托管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厦门华惠双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股东的持股数量为10,444股,并列第10。上述持股比例各单项数与合计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5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2,972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1%。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9,88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404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354.19万元。根据大华验字[2020]000404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4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3,530.81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7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数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8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2020】0018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由大华会计师审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4320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公司未经审计的2020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162,359.5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6%,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延迟复工所致;2020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72.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4%;2020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72.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8%。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平表现较为平稳。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徐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21-61118563
传真号码:021-61118973
保荐代表人:何君光、徐中华
项目协办人:苏海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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