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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版)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5版)

  (上接C13版)

  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中享有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情况如下:

  A、碳酸二甲酯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碳酸二甲酯供应商有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邺栖化工有限公司、宁波耀辰石化有限公司和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a、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

  b、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19日办理工商注销程序

  c、江苏邺栖化工有限公司

  d、宁波耀辰石化有限公司

  e、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B、三甲胺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三甲胺主要供应商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海昌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好德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上述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a、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衢州市海昌化工有限公司

  c、安徽好德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

  C、包装桶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包装桶供应商为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其具体情况如下:

  a、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

  ②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合作年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合作年限如下:

  注: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股票收购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③发行人向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及变动情况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如下:

  单位:吨、个、万元

  注:上述供应商中已上市企业公司采购占其销售比重系根据公司采购除以供应商销售额而来,未上市供应商公司采购占其销售比重系根据访谈结果列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资金流转均系发行人直接通过公对公账户支付给对应供应商,不存在第三方代付、代收货款的情况。

  A、碳酸二甲酯供应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碳酸二甲酯主要供应商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和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随着发行人销售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向上述两家客户采购的碳酸二甲酯数量和金额亦呈上升趋势,金额增长略高于数量增长主要由碳酸二甲酯单价上涨导致。2018年泰州市姜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母公司,主要生产碳酸二甲脂、丙二醇等化工产品)厂区搬迁,产能受到影响,故2019年公司向其采购的碳酸二甲酯数量金额大幅下降。

  由于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持续供应碳酸二甲酯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于2018年底、2019年初引进江苏邺栖化工有限公司、宁波耀辰石化有限公司和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碳酸二甲酯供应商。随着2019年下半年公司停止向泰州灵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公司向上述新供应商采购碳酸二甲酯的数量和金额进一步增加。

  B、三甲胺供应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三甲胺主要供应商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海昌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好德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公司与上述三家三甲胺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随着公司销售生产规模扩大,公司向上述三家三甲胺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亦呈上升趋势。公司向每家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数量、金额主要根据各家供应商供应能力、招标报价情况确定。

  C、包装桶供应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包装桶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为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向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包装桶的数量与公司生产销售需求相适应,采购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向其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额比重略有降低的主要原因系碳酸二甲酯、三甲胺等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采购金额占比提升,从而包装桶采购金额占比相对降低。

  (3)主要OEM产品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OEM产品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010.79万元、3,040.34万元和4,498.55万元,占OEM产品整体采购额比重分别为90.22%、93.24%和96.57%,报告期主要OEM产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占比=采购金额/OEM产品采购总额;

  注:深圳慧泓商贸有限公司N-甲基吡咯烷酮产品供应商系山东长信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述主要OEM产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OEM产品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均有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便于公司对于OEM产品的管控。

  报告期内,发行人OEM产品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①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②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③深圳慧泓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慧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公司的N-甲基吡咯烷酮产品主要由山东长信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董婵娟,注册资本6,600.00万元,注册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环路1689号,控股股东为山东信敏惠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1,4丁二醇、γ-丁内酯、N-甲基吡咯烷酮、N-乙基吡咯烷酮、2-吡咯烷酮、聚维酮、聚乙烯基吡咯烷酮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碳纳米管、石墨烯、碳纳米管浆料、石墨烯浆料*生产、销售;经营N-甲基吡咯烷酮产品的回收与加工;水蒸气的生产与销售;环己胺2万吨/年,二环己胺1万吨/年,氢气4680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9}140223号,有效期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准);以自有资金对化工业及房地产业的投资;化工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发行人选择通过深圳慧泓与长信化学合作主要系考虑价格、账期等因素后的最优商业选择。N-甲基吡咯烷酮产品非公司主营产品,整体需求量不大,若直接与生产厂商合作则在价格、账期等方面不具备优势。深圳慧泓系长信化学的主要代理商,相较于发行人,深圳慧泓与长信化学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且有一定账期,即选择这种合作模式可实现价格、账期的最优化。

  ④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⑤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五)行业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格局

  (1)湿电子化学品竞争格局

  ①国际竞争格局

  世界湿电子化学品的市场格局大致可分为三块:

  欧美传统湿电子化学品企业占据约33%的市场份额,代表企业有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亚什兰集团、德国E.Merck公司、美国霍尼韦尔公司等。这些老牌化工企业拥有极强的技术优势,产品等级可达到SEMI G4及以上级别,与半导体制造业发展几乎保持同一步调。

  第二块市场主要由日本的十家左右湿电子化学品企业所占据,合计约占27%市场份额。日本化工行业发展晚于欧美,但进步非常快,其技术水平与欧美企业已达到同一水平。目前,湿电子化学品行业主要由欧美企业和日本企业主导,高端市场基本也由该部分企业占据。

  第三块市场则是韩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湿电子化学品市场所占领,约占38%的市场份额。其中韩国、台湾企业在生产技术上具有一定优势,在高端市场领域与欧美、日本企业相比也有一定的竞争力。中国大陆湿电子化学品企业距世界整体水平还有一定距离,近年来,包括格林达在内的湿电子化学品企业持续技术创新,在个别领域已接近国际领先水平。

  2018年世界湿电子化学品市场格局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

  ②国内竞争格局

  由于我国湿电子化学品行业起步较晚,技术水平与世界领先水平有一定的距离。国内竞争水平大致可分为两块,高端应用领域竞争与低端应用领域竞争两部分。

  在低端湿电子化学品应用领域(太阳能电池、分立器件等),国内较多企业均已掌握相关生产技术,竞争较为激烈,参与者也基本是国内的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例如太阳能领域湿电子化学品基本由国内企业供应,内资企业在低代线面板用湿电子化学品市场中占有率超过80%。

  在高端湿电子化学应用领域,外资企业占据大部分市场。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企业将直接面对外资企业的竞争。由于具备本土化生产、性价比高、供应稳定的优势,不少国内企业从外资企业手中抢占了部分市场,例如发行人生产的TMAH显影液实现了替代进口。整体来看,国内企业如能在研发、生产技术上有所突破,半导体、新型显示面板等领域具有巨大的替代进口空间。

  (2)TMAH显影液竞争格局

  湿电子化学品中的TMAH显影液市场竞争格局相比于湿电子化学品整体市场竞争格局略有不同,随着发行人等国内企业实现技术突破,打破国外企业对领域的垄断地位,不仅实现替代进口,还远销韩国、日本等国家。TMAH显影液主要应用于显示面板和半导体领域,上述领域具体竞争情况如下:

  ①显示面板领域显影液竞争状况

  随着下游新型显示产业由LCD向OLED显示技术升级转型,TMAH显影液需求量会进一步加大。在显示面板领域,得益于发行人TMAH显影液的技术突破,京东方集团、天马微电子、华星光电、中电熊猫等国内领先的显示面板制造厂商均将发行人作为TMAH显影液主要供应商。同时,在国际市场上,我国TMAH显影液亦具备极强的竞争力,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国内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已成功将TMAH显影液导入韩国LG集团,实现该领域跨越式突破,与国际顶尖TMAH显影液生产厂商直接竞争。

  ②半导体领域显影液竞争状况

  在半导体领域,国内显影液生产企业在产品技术水平、配方等方面与国际领先企业尚有一定差距,因而半导体领域显影液市场主要由美国三开化学公司、东京应化工业株式会社等国外顶尖湿电子化学品企业占据。国内企业需要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与芯片制造企业的合作研发,争取早日实现在该领域的技术突破。格林达“基于绿色工艺的高附加值新型专用化学品开发及产业化半导体集成电路级高纯绿色四甲基氢氧化铵显影液专用化学品开发”项目被列为浙江省2019年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未来公司将持续着力发展高端半导体级显影液,力争早日实现技术突破,改变目前高端集成电路制造用湿电子化学品市场主要由国外企业主导的现状。

  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1)境外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

  境外主要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如下:

  (2)境内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

  除发行人外,我国境内主要湿电子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如下: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自主研发掌握多项专利技术,设有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和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是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理事单位、电子化工新材料产业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中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员单位、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技术委员会电子化学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单位。公司自主研发的电子级TMAH显影液制备工艺,实现了技术突破,填补国内空白。公司曾荣获“国家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项目”、“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2015年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2017年度中国显示产业链卓越贡献奖”、“2017年度中国显示产业链协同开发奖”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电子化工材料专业十强”等多项殊荣。

  公司作为湿电子化学品国产化企业,自主创新研发的核心产品电子级四甲基氢氧化铵(TMAH显影液)成功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空白。该产品不仅实现了替代进口,还外销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显示面板应用领域中,该产品得到众多知名客户的认可,成功导入京东方集团、韩国LG集团、华星光电、天马微电子、中电熊猫等国内外大型面板企业。

  在TMAH显影液的基础上,公司积极开发其他配套产品,并已取得良好的成绩。公司相继开发、掌握铝蚀刻液、铜蚀刻液、清洗液、稀释液等新产品技术,且部分产品已量产,并向下游客户配套供应。

  1、发行人整体行业市场占有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湿电子化学品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注:上述销量仅为发行人国内销量包括TMAH显影液和CF显影液的销量,未包含出口数据。我国湿电子化学品需求量取自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2019版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2、发行人显影液市场占有率情况

  公司创新研发的核心产品TMAH显影液突破国外技术垄断,不仅实现替代进口,还实现了出口。公司显影液国内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注:我国显影液需求量取自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2019版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市场调研报告》。发行人显影液国内销量包括TMAH显影液和CF显影液的销量。2019年度我国显影液需求量尚无完整数据。

  五、主要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目前使用状况良好。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价值及财务成新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管道系统设备、整流系统设备、仪表控制系统、传动系统设备、传热系统设备等不易量化,故未披露具体数量。

  2、房屋建筑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房屋及建筑物10处,建筑面积合计为24,344.9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年产7万吨新型显示材料电子化学品扩产项目”已完成前期土建工程,2019年6月公司已将上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相关权证尚在办理之中。具体情况如下:

  注:实际面积以公司办理完成的相关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公司的主要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权4宗,面积178,408平方米。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2、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7项,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正常,具体情况如下表: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5项发明专利和15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4、许可资格或资质

  (三)其他对发行人经营发生作用的资源要素

  1、发行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资源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资源的情况。

  2、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因经营、仓储、办公等需要而租赁的主要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四)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来源为自主研发,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现有技术的改进。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为批量生产阶段,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业内领先的水平,主要体现在成熟的制造工艺优势以及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创新开发能力。

  公司主要核心技术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电化集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公司外,电化集团还直接或间接控制杭州电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以及参股日华化学(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五)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电化集团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续上表

  注:该类原由电化集团经营,电化集团投资新设杭州电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后,2017年起该类业务转由杭州电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高纯超净湿电子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用于显示面板、半导体及太阳能电池等生产,主要原材料为三甲胺、碳酸二甲酯等,其下游主要客户为显示面板、半导体及太阳能电池的生产企业。

  公司经营的业务较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业务不存在相似性及替代性,具体而言:

  (1)产品以及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不同

  公司的产品主要为TMAH显影液等湿电子化学品,产品的应用领域主要为显示面板、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的生产领域;而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产品主要为烧碱、次氯酸钠、氢气、液氯等大宗基础化学原料,以及特种PVC、CPVC、工业及医疗用双氧水、纺织及建材行业用的化学助剂,产品主要应用于纺织、印染、化工、食品、医药、建材、环保等生产领域。公司与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产品品种、特性不同,应用领域不同,两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及直接的上下游关系,且公司的产品作为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产品的纯净度、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储存、运输的等方面均不同于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2)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不同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三甲胺、碳酸二甲酯等,而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氯化钠、聚乙烯单体、苯甲酸、脂肪醇、聚氧乙烯、聚乙二醇等,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以及主要供应商与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重合。

  (3)销售渠道和客户不同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显示面板、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而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客户主要为纺织、印染、化工、食品、医药、建材、环保等行业的企业,公司的主要客户与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重合。由于公司与电化集团及其他对外投资企业产品的特性及下游应用领域存在显著差异,两者之间销售渠道相互独立,亦不存在重合。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之间的不存在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招有、蒋慧儿等7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四)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了电化集团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上述7名自然人的直接、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除电化集团及其对外投资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均为投资管理公司或持股平台,无其他的生产经营业务。报告期初至今,上述投资管理公司或持股平台除了对电化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投资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综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之间的不存在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等7名自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均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①本公司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②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③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④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⑤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以上承诺,与发行人产生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公司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2)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②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③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④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⑤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以上承诺,与发行人产生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3)持股5%以上股东聚合投资及绿生投资承诺

  ①本企业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②本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③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④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⑤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以上承诺,与发行人产生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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