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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弘升衡达、弘升衡达互强、弘升衡达精诚、蓝海同创、蓝海沣盈、蓝海共赢、刘荣所作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本企业/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1)盟升电子或本企业/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盟升电子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智溢酒业、泰中成鹏、赖晓凤、熊斌、祥禾涌安、致心军跃、京道天盟、盟升道合、恒鑫汇诚、胡妍丽、国鼎军安、吕云峰、朱建辉、赵极星、汤勇军所作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承诺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承诺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盟升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盟升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盟升电子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盟升电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人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所作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人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所作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所持盟升电子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盟升电子首发前股份不超过盟升电子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盟升电子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如本人同时担任盟升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
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1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公司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由董事会向投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本公司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所作承诺
本人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盟升电子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荣投创新所作承诺
本公司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盟升电子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本人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盟升电子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其他会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盟升电子股东大会批准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人将敦促发行人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的相应承诺。
发行人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三、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控股股东荣投创新及其控制的盟升志合、盟升创合所作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盟升电子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弘升衡达、弘升衡达互强、弘升衡达精诚、蓝海同创、蓝海沣盈、蓝海共赢、刘荣所作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本企业/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盟升电子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3、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若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定》、《减持细则》办理。
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遵守承诺的承诺
就作出的股份锁定、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等承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人所作出的股份锁定、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等相关承诺。
五、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并作出要求回购的处罚决定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控股股东荣投创新所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并作出要求回购的处罚决定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所作承诺
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律师天元律师所作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6、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所作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所作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盟升电子股东公开道歉。
(2)向盟升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盟升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盟升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盟升电子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盟升电子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盟升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公司控股股东荣投创新所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盟升电子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盟升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盟升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4、公司5%以上股东盟升志合、盟升创合、弘升衡达、弘升衡达互强、弘升衡达精诚、蓝海同创、蓝海沣盈、蓝海共赢、刘荣所作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盟升电子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盟升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盟升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盟升电子股东公开道歉。
(2)向盟升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盟升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盟升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盟升电子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盟升电子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盟升电子处领取薪酬,则同意盟升电子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盟升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盟升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作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盟升电子股东公开道歉。
(2)向盟升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盟升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盟升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盟升电子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盟升电子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盟升电子处领取薪酬,则同意盟升电子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盟升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盟升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盟升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盟升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七、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1、公司所作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控股股东荣投创新所作承诺
本公司/本人保证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盟升电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方将在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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