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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电缆”、“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限制外,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周婷、周悦、周宜静、周志浩、周智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股东
1、公司其他股东何德康、赵杨勇和赣州超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庆智仓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及其控制的庆智仓储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减持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为继续支持起帆电缆的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本公司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
4、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5%以上股东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何德康、赵杨勇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减持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0%。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同时,相关主体就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性措施作出承诺:
1、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4、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将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中介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承诺:嘉坦律师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嘉坦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嘉坦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立信会计师已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会计师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申威资产评估已对其出具的报告(报告号:沪申威评报字【2016】第0401号)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申威资产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有关承诺事项。
(一)公司对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1、扩大特种电缆收入占比,提高公司竞争能力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特种电缆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和生产规模,努力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改进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4、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进一步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产生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35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25号”批准。证券简称“起帆电缆”,证券代码“60522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31日
(三)股票简称:起帆电缆
(四)股票代码:6052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5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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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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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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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后),除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通过庆智仓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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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具备亲属关系)中,除周婷、周悦、周宜静、周志浩、周智巧持有发行人股票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或具备亲属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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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后),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三兄弟直接持有本公司65.16%的股权,并通过庆智仓储间接持有本公司2.37%股权,合计持有本公司67.53%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在日常经营中决策一致,控制权较为稳定。为进一步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三人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且明确约定了分歧解决机制和协议有效期,并通过出具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的方式对《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进行约束,相应的措施可以切实有效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周桂华先生、周桂幸先生和周供华先生个人信息如下:
周桂华,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爱梅格电气执行董事、起帆有限经理、海天一线监事。现任金山区政协委员、上海市电缆协会副会长、金山区工商联副主席、起帆电缆董事长、庆智仓储执行董事。
周桂幸,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曾任起帆有限执行董事、上义新材料执行董事、爱梅格电气监事、磐道科技执行董事。现任上海浙江商会副会长、上海台州商会常务副会长、起帆电缆副董事长、庆智仓储监事、起帆电商执行董事、起帆技术执行董事、池州起帆执行董事兼经理。
周供华,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曾任起帆有限金山分公司负责人、上义新材料监事、起帆有限监事。现任起帆电缆副董事长、总经理、庆智仓储监事。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5,05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5,000.00万股股票,不涉及老股转让,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48%,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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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52,755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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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8.4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4,958股,包销比例为0.1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2,15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9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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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为:1.5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84,619.61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0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0元/股(按经审计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01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88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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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未经年化处理。
(下转C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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