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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8         证券简称:豪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美新材”)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铝合金新材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豪美新材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美特材”),实施地点在原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70253号不动产证上所载土地的基础上增加子公司精美特材所持粤(2019)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22567号不动产证上所载土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6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8,214,14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6,862,713.48元,扣除发行费用46,969,213.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9,893,5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5月1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5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先行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置换公司先期投资或偿还先期银行借款。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资金缺口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现有设备条件,公司拟将“铝合金新材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豪美新材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精美特材,实施地点在原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70253号不动产证上所载土地的基础上增加子公司精美特材所持粤(2019)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22567号不动产证上所载土地。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块与原地块为相邻地块,均位于清远市莲湖产业园内。此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整体运营效率,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

  变更事项具体如下:

  四、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合理利用了公司现有生产资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豪美新材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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