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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置换业务通知

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 债务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 姜 楠

  为丰富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维护债券市场合理秩序,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7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从业务内容、操作原则、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置换业务进行规范。

  明确债券置换内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置换原则。《通知》明确债券置换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置换交易所上市或挂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仅可采用要约方式进行,要约对象应涵盖标的债券全部持有人。债券置换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自主协商开展,置换过程不得侵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严格信息披露标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知》对债券置换业务的信息披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发行人应当在置换要约起始日前披露债券置换详细方案,在要约期限届满后及时披露置换结果;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置换事宜,及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向标的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风险。

  规范债券置换程序,保证业务有序进行。由于债券置换过程涉及置换债券发行、标的债券被置换后注销或摘牌等事宜,在结合市场前期试点实践基础上,《通知》要求参与置换的标的债券份额不得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重点强调对未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发行人仍应继续按照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对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应及时注销等。

  截至目前,深交所已先后发布债券购回和债券置换相关业务通知,逐步完善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务管理体系,发行人可运用多种债务管理工具对存续债券进行主动管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财务成本、缓释信用风险。此外,深交所已推出债券回售撤销、回售转售等多项业务,为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多样化选择。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证监会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规则制度,防范化解债券信用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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