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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下转C107版)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8月5日

  公告日期:2020年7月3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6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上的《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海金(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60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海金

  5、申购、赎回代码:51860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148,693,644.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 4.2752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48,693,644.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8月5日

  11、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代理机构。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代理机构。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8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3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6月29日、6月30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发售7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3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9、网下黄金现货合约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20年6月18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20年6月30日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首次募集的实收基金现金部分合计为人民币607,056,199.00元。其中,首次募集期间现金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净认购金额为607,053,000.00元;通过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份额金额为人民币3,199.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7月6日划至在招商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截至2020年7月6日止产生的利息金额人民币151,575.13元,将于下一个银行结息日作为基金财产划付至上述托管账户。本基金无有效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8,60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07,056,199.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2、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7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3、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7月8日

  14、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07,056,199.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8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海金(扩位简称:上海金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6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海金。

  7、申购、赎回代码:51860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代理机构。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代理机构。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48,693,644.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年7月 29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8,60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17,287.9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7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9,442,11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0.33%;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9,251,52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9.67%。

  (三)截至2020年7月2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15.763%、15.763%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5日成立,总部设在广州,注册资本金12688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目前拥有公募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RQFII、QFII、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和保险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等业务资格,是具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与经验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坚持“专业创造价值、客户利益为上”的理念,致力成为多资产、多策略、多市场的领先全能资产管理机构,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回报,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5、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才良

  咨询电话:020-83936666

  6、截止2020年6月30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585人,其中博士学位22人、硕士学位370人和学士学位177人。

  7、本基金经理

  霍华明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核算专员、数量投资部数据分析员、ETF基金助理兼研究员。现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8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77,661.14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2%,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3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3、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86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9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9日(本基金合同自2020年7月8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具体详见公告。

  (二)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对本基金折算结果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推荐人承诺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文件。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黄金现货合约、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承担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下转C1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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