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湖南润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乐食品”)6万吨家禽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送项目顺利推进,有利于润乐食品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润乐食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申请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名: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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