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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0-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1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2号)、《关于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号)、《关于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1号)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你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根据你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8日,被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3.70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95%;6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亿元。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你公司为东方海洋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根据你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违规担保余额7.86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31%,对上述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根据你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事项,其中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涉诉金额为4.66亿元,新增涉诉金额为7.04亿元,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截至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你公司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与2020年2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2019年度净利润预计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督促控股东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解决违规担保等问题,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2号)

  近期,我局在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1、你公司与东方海洋存在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根据东方海洋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8日,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东方海洋资金余额 13.70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95%;6月29日,你公司归还东方海洋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亿元。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东方海洋为你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根据东方海洋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违规担保余额7.86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31%。对上述担保事项,东方海洋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及东方海洋实际控制人所持东方海洋股份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东方海洋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作为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问题,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号)

  近期,我局在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被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3.7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95%;6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亿元。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为东方海洋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违规担保余额7.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31%。对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事项,其中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涉诉金额为4.66亿元,新增涉诉金额为 7.04 亿元,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与 2020年2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2019年度净利润预计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督促东方海洋集团尽快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问题,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4号)

  近期,我局在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往来,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被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3.7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95%;6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 亿元。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为东方海洋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违规担保余额7.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31%。对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根据公司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事项,其中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涉诉金额为4.66亿元,新增涉诉金额为7.04亿元,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与2020年2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2019年度净利润预计差异重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1号);

  2.《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2号);

  3.《关于对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号);

  4.《关于对于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4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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