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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宝明科技    股票代码:002992

  

  SHENZHEN BAOMING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曼海宁北区6栋10C)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3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晗、张春、黄聿、巴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3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之光、焦江华和高春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锁定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关联方李云龙、甘翠、汇利投资、惠明投资、丁雪莲、李方正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李云龙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3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汇利投资承诺:“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3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公司股东安元基金、年利丰和刘刚、赵开兵、周启校、汪波、周国荣、胡红智、李建设、金晓宇、王刚、胡国素、白东阳、刘振、周利华、梁明、章法宝、俞书野等1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和公司股东李云龙承诺:

  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减持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在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不低于500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2,000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每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中银证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1、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实现预期收益。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建立了全面的内控控制组织架构,公司将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内部控制节点,优化完善管理要求,全面把控公司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公司通过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内审部的相关工作与外部审计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及财务管理的风险管控,上述措施将有效提升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实现持续稳健的经营效益。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空间。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原则、分配形式,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保持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4、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研发工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公司已掌握LED背光源和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的核心技术。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快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将在产品、市场和技术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成长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李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九、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十、滚存利润分配及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本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款提及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1/2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四)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将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 97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34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3,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22.35元/股。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6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宝明科技”,股票代码“002992”;其中本次发行的3,45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3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8月3日

  4、股票简称:宝明科技

  4、股票代码:00299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796.095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45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45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0年8月3日起上市交易。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宝明投资持有公司4,236.00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0.70%,为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93980,法定代表人为李军。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区工业二路1号301。

  宝明投资除持有公司30.70%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业务、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宝明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宝明投资的总资产为6,276.81万元,净资产为5,997.49万元,2019年度宝明投资的净利润为1,423.34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军直接持有公司1,640.00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1.89%;同时,李军持有宝明投资60.90%的股份、持有汇利投资77.22%的股份(宝明投资持有公司30.70%的股份、汇利投资持有公司3.45%的股份);另外,李军持有惠明投资5.83%的股份。李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李军,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401041969********,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企业包括宝明投资、惠明投资、汇利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起止日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起止日期如下:

  注:2020年6月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6月27日届满。为确保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保持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本届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成员将继续履职,延期换届,由第三届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职。待公司正式取得深交所上市批文后,董事会将尽快启动换届事宜和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事宜。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人数为27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68,575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45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35元/股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1,940,86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131,952,494,5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根据《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561.77496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5,625.68116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35311959%,申购倍数为4,249.67776倍。

  根据《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725,534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02%,配售比例为0.02883362%;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345,359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01%,配售比例为0.01993759%;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379,107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9.97%,配售比例为0.01179931%。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7,254 股,包销金额为 1,503,126.90 元,包销比例为0.194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7,107.5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字[2020]230Z014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414.17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8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0,693.33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7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05元(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已披露2020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2020年1-6月预计经营状况及2020年盈利预测情况,其中2020年1-3月财务信息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阅、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2020年盈利预测已经审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0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374号《审阅报告》,2020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3月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公司主要产品为LED背光源和电容式触摸屏,上述产品直接应用于平板显示,平板显示的下游主要是以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为代表的终端设备行业。公司所处行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关,行业周期性同宏观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基本一致;LED背光源和电容式触摸屏行业的季节性并不明显,但第一季度受春节长假影响,销售占比较其它季节较低,2017年至2019年分别为18.61%、18.93%和17.91%。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利润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有所降低,进而使得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二)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经营业绩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2020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三)2020年盈利预测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047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编制基础

  本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是以本公司2019年度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经营业绩以及2020年1-3月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合并业绩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时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及下列各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结合2020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等,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编制本盈利预测报告所选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本公司实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致。

  2、基本假设

  公司盈利预测主要基本假设如下:

  (1)预测期内本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公司所处的行业政策无重大变化;

  (2)预测期内本公司经营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业务合同能够顺利执行,并与合同方无重大争议和纠纷;

  (3)预测期内本公司主要产品经营价格及主要原材料供应价格无重大变化。

  3、盈利预测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根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 2020 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82,347.78万元,较 2019年下降0.7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150.82万元,较 2019 年下滑22.77%;预计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759.69万元,较 2019年下滑19.76%,主要系受国内外疫情影响,终端智能手机消费需求有所延迟,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滑1.34%,相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所下滑。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将于发行后三个月内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中银证券认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银证券愿意推荐宝明科技的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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