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二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其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其持有的华鑫股份部分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3,04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9994%,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将按原减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计划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53,044,900股华鑫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4%,不再是华鑫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6,95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5585%,减持价格区间为21.49元/股至26.70元/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华鑫股份53,044,9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6,95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558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除上述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颖
签署日期:2020年7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颖
签署日期: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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