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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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9年12月31日的华实控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442FC0091号审计报告,对2019年12月31日的华实控股的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请详见备查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发集团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发集团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意见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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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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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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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7年12月31日的华发集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8)第106056号审计报告,对2017年12月31日的华发集团的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请详见备查文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8年12月31日的华发集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442ZA4126号审计报告,对2018年12月31日的华发集团的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请详见备查文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9年12月31日的华发集团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442ZA8874号审计报告,对2019年12月31日的华发集团的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请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政府批文;
4、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以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华金资本股份的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0、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1、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威
2020年7月3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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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威
日期: 2020年7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威
日期: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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