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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加强跨境监管是金融对外开放的前提

  本报记者 刘 琪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态势逐渐深化,不少国内企业选择奔赴境外上市。证监会在7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当前金融领域跨境监管面临的挑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成熟度不同,相关规章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次,以跨境支付结算为例,有可能会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这也是对监管有效性的挑战。三是,如今国际关系变幻莫测,因国家间的摩擦有可能导致监管机构间缺乏稳定、长效的合作。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在跨境监管协作的执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据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份,证监会已同6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了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另外,证监会还于2007年5月份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开始在双多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

  在实践中,证监会也不断加大对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稽查力度。在证监会今年5月份公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有多起就涉及跨境监管。

  比如“盈方微财务造假案”,据证监会通报显示,该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利用境外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盈方微)以在境外开展数据中心业务为名,在不具备业务开展条件、不能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2015年度利润2300余万元。证监会表示,将持续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严厉打击利用境外业务掩饰财务造假规避监管调查的行为,强化信息披露的严肃性。

  通报的另一起“吕乐等人操纵市场案”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7月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吕乐联合他人利用资管账户与沪港通账户,跨境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合计获利1500余万元。

  证监会表示,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执法协作,坚决打击跨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促进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运行。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境内外监管执法部门的密切协作,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健康的市场生态。

  在盘和林看来,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而加强跨境监管是金融对外开放的前提。只有监管体系和国际接轨,形成良性的跨境监管合作,才能消除制度壁垒,进一步扩大开放。而金融对外开放也对跨境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意味着与国际资本的合作和跨境资本流动会越来越频繁,而为了更好地监管跨境金融活动就需要加强跨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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