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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晨光新材                                   股票代码:605399

  

  JIANG XI CHENGU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特别提示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诺贝尔和晨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丁建峰、丁冰和梁秋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皓景博瑞、晨阳投资、挚旸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荆斌、徐国伟、葛利伟、徐达理、孙志中、乔玉良、虞中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担任董事的荆斌、徐国伟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乔玉良、虞中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及有关方将依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启动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回购、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5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方案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获得现金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获得现金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股5%以上股东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丰投资、香港诺贝尔、皓景博瑞承诺:“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减持;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本公司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丰投资、香港诺贝尔、皓景博瑞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监会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法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敦促控股股东依法提出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如有)的股份购回方案。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在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建丰投资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依法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就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敦促公司依法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在前述期限内就购回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提出股份购回方案并公告。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之时止。”

  (三)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监会依法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就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敦促公司依法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敦促控股股东依法提出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如有)的股份购回方案。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之时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补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之日为止。”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苏亚金诚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承诺: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6.5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技改扩能项目、功能性硅烷开发与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将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从项目的投入到产生效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实现利润。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3,8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6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8,400万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将出现下降,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包括:

  1、改进现有运营状况,防范经营风险

  公司专注于功能性硅烷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通过多年的积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情况平稳有序,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近年来,功能性硅烷市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行业内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竞争不断加剧也给公司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保证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驱动型生产,保持对技术研发和创新的高效投入,不断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深入发挥现有功能性硅烷产业链较为完整及循环生产的优势,丰富产品种类,积极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途。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3)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项目达产后,将扩大公司现有产能、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4、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完善并强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就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决策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规定,重视和积极推动股东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增加股东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监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以下情形: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2018年,受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入、安全和环保政策的持续收紧等因素影响,功能性硅烷行业内部分规模较小、能耗较高、技术工艺水平较差、安全环保隐患较大的企业市场生存空间被压缩,产品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增加,公司经营业绩逐年快速上升。2019年,受中美经贸摩擦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功能性硅烷行业市场需求有所波动,呈现产品价格高位回调、外销减少的特征。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8年上升2.93%,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较2018年下降21.67%。

  目前,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在国内已逐步得到遏制,但疫情在境外呈扩散态势,国际原油价格亦受疫情、经济预期下调等因素影响快速大幅下跌。若疫情不能在短期内结束,将会对功能性硅烷产品国内外市场需求、相关上下游产品价格与供需状况、企业生产、物流运输、经济复苏与增长预期等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若宏观经济形势、贸易政策等其他因素导致市场状况变化,公司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未来剧烈波动影响到公司的销售、成本、毛利率和盈利能力等,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宏观经济波动与市场需求变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功能性硅烷基础原料、中间体和成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功能性硅烷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用途非常广泛的助剂,能提高材料性能和增加粘结强度,广泛应用于复合材料、橡胶加工、粘合剂、塑料、涂料及表面处理等领域。功能性硅烷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和下游建筑材料、电子、汽车、纺织、玻璃纤维等行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行业周期性波动特点,和国内或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受行业产能和下游需求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阶段,下游需求降低,产能过剩时,行业发展随之放缓,整个功能性硅烷行业的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功能性硅烷产品市场需求减少,公司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安全和环保政策的持续收紧以及对绿色环保、高性能材料需求的不断提升,功能性硅烷行业格局得到了有效改善。近年来,行业内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阶段,部分国内主要有机硅生产企业已经开始涉及有机硅下游深加工产品功能性硅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将会与公司在功能性硅烷产品领域产生竞争。公司一方面面临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的行业整体产能大幅增加,供过于求形成不良竞争,进而导致公司难以保证销售稳步增长的风险,另一方面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主要是直接材料成本,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原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1.01%、72.20%和72.10%。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乙醇、氯丙烯、烯丙基缩水甘油醚、硅粉等,2018年,乙醇、氯丙烯、烯丙基缩水甘油醚、硅粉采购价格分别较2017年上升8.12%、16.09%、30.66%和12.95%;2019年,乙醇、烯丙基缩水甘油醚、硅粉采购价格分别较2018年下降1.13%、9.71%和13.16%,氯丙烯采购价格较2018年上升12.22%。报告期前述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幅度分别为6.89%、1.57%和1.99%。

  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客户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五)保持领先技术研发能力的风险

  功能性硅烷行业属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公司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坚持技术驱动型生产,不断开发与储备新技术。公司已拥有硅氢加成反应高效催化技术、连续自动化生产技术、氯化氢气体干法直接回收技术等功能性硅烷核心生产技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引入适合的研发人员或不能保持在技术研发方面的领先优势,公司未来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将被逐步削弱,进而使公司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六)存货跌价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4,261.24万元、6,738.46万元和7,528.21万元,2018年末较2017年末存货余额增长58.13%,2019年末较2018年末存货余额增长11.7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逐年上升,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45%、26.21%和23.08%。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者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存货市场价格出现快速下跌,导致存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十二、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

  公司报告期各期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022.89万元、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10,531.87万元,分别较2018年上升2.93%和下降21.67%。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主要为:①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动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和质量提升,安全和环保政策持续收紧,中美经贸摩擦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集中度提高、有效供给偏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等因素叠加导致功能性硅烷行业出现阶段性供不应求,公司产品价格自2017年三季度始快速上升并持续至2018年,处于近年来最高水平,2019年则呈现产品价格高位回调、外销减少的特征。相应地,公司2018年净利润快速增长并达到近年来的最好水平,2019年较2018年有所下滑;②2019年,公司主要原材料乙醇、烯丙基缩水甘油醚和硅粉采购价格较2018年下降幅度明显小于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氯丙烯价格较2018年上涨12.22%;③为继续加强公司在功能性硅烷行业的技术和工艺水平,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2019年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为2,666.69万元,较2018年增加32.82%;④2018年底公司实施“煤改气”,实行清洁化生产,蒸汽改成集中供热,导热油锅炉改成天然气锅炉,能源(煤、天然气、蒸汽)耗用成本有所上升。

  尽管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年有所下滑,但公司收入及净利润仍处于相对较高的规模水平,尤其是通过有力的市场与客户开拓,公司大部分主要产品销量已达到或超过上年度销量,2019年收入和净利润也远超过2017年水平,公司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仍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平仍处于正常状态,最近一年经营业绩同比下滑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十三、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来源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由苏亚金诚审阅,并出具了苏亚阅[2020]3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4,160.21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0.09%;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28.35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1.95%。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生产经营较为稳定,经营业绩较2019年同期未出现大幅波动,新冠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具有较为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详细数据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业绩情况如下(未经审计、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29,500.00至32,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0.77%至9.32%;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588.73至5,055.3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53%至12.96%。上述2020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1393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2号”文批准,证券简称“晨光新材”,股票代码“605399”。本次发行的4,600万股将于2020年8月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4日

  (三)股票简称:晨光新材

  (四)股票代码:6053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4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13,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6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建丰投资持有公司59,433,9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3010%,为公司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建峰及其家庭成员虞丹鹤、丁冰、丁洁和梁秋鸿。上述五人合计控制公司64.6316%股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建峰和虞丹鹤系夫妻关系,丁冰、丁洁系丁建峰和虞丹鹤之子女,梁秋鸿和丁洁系夫妻关系。实际控制人持股与任职情况如下:

  丁建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211191963********,大专学历,教授级高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入选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江西省“赣鄱英才555工程”领军人才,先后获得江西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江西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九江市技术发明奖、九江市科技进步奖和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2018年被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授予中国氟硅行业“杰出成就奖”。曾任江苏省丹阳市皇塘彩印厂设备科科长、丹阳市兄弟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7月至2018年4月,任江苏晨光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丁冰,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男,199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211811991********,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至2013年,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生物和化学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专业本科;2013年至2014年,美国康奈尔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2016年被评为“九江十大杰出青年”,2017年荣获九江市“双百双千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创新类人才,2019年荣获“江西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2019年荣获江西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2014年5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项目经理、厂长。2017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虞丹鹤:女,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公司董事,现任建丰投资监事。

  丁洁:女,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7月至今任公司销售中心运营部总监。

  梁秋鸿,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男,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6241985********,博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至2007年,浙江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本科;2007年至2014年,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有机化学专业,硕博连读。2017年荣获九江市“双百双千人才工程”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业技术类人才,2019年荣获江西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研发总监。2017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3,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943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6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4,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11,893股,包销比例为0.24%。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53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22.7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3.27万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亚验[2020]14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4,522.73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522.73万元(不含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9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7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7元(按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19年、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苏亚审[2020]41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来源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4,160.21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0.09%;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28.35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1.95%。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生产经营较为稳定,经营业绩较2019年同期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具有较为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由苏亚金诚审阅,并出具了苏亚阅[2020]3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详细数据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综合考虑目前新冠疫情控制情况和公司经营现状,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29,500.00至32,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0.77%至9.32%;净利润为4,635.48万元至5,102.13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3.69%至-5.01%;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588.73至5,055.3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53%至12.96%。2020年1-6月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未发生重大变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已分别出具承诺: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晨光新材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事项;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未召开其他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8167151、68167152

  传真:0551-62207365、62207366

  保荐代表人:黄诚、甘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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