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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5版)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67版)

  (上接C65版)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已通过招股意向书做出相关公开及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并尽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不领取其应分配利润;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未履行已通过招股意向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及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人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1)启动和实施条件

  ①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法启动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或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3)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5)停止回购

  ①超过公司每年度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在下一年度继续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施。

  ②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③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更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回购方案的决策和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根据本稳定股价预案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和实施条件

  ①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召开并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能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启动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

  ②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持资金额和股份数量

  ①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②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方式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5)停止增持

  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可增持股份数量达到上限或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6)增持程序和信息披露

  ①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启动和实施条件具备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按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信息。

  ②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未能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增持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正式提名前获取该候选人员出具的同意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义务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3)任何对本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企业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陶春风作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非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其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前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一)《公司章程》(草案)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的约定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可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适用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八、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实现利润。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未来将借助品牌、人员、技术等优势,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具体条件、现金分红比例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敦促公司履行该等承诺,并承诺如下:

  (1)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承诺将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切实敦促公司履行该等承诺,并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且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将切实敦促公司履行该等承诺,并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因未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公司作为连续生产企业,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第一批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疫情期间可连续生产,本次疫情对公司生产情况未产生不利影响。2020年1-2月份公司合计生产SBS产品为22,439.68吨,上年同期公司合计生产SBS和SEBS产品分别为9,981.63吨和1,827.96吨,在产能提升的影响下,公司产品产量有所增加。

  受疫情影响,由于物流公司及下游客户开工延迟,公司销售活动受到暂时性影响,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物流公司及下游客户已逐步复工,自2020年2月下旬开始公司销售业务已恢复正常运行。公司2020年1月及2月的销量分别为9,363.89吨和6,356.94吨,分别较去年同期SBS和SEBS合计销售量增长34.48%和32.58%。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公司产品销售预计将迎来补偿性增长,并且公司产能较上年有所提升,疫情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疫情后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物流及公司下游生产企业停工,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变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丁二烯、苯乙烯,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上述原材料合计所占比重分别为74.13%、75.72%及74.33%,其中丁二烯用量相对更大,报告期内丁二烯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1.92%、50.15%及49.61%,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特别是丁二烯价格的变动是导致公司毛利率变动的主要驱动因素。

  1、丁二烯

  当前丁二烯的生产主要以乙烯装置的副产碳四抽提法进行,丁二烯的供给主要由乙烯裂解装置的开工率决定,乙烯装置的开工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条件及供求关系的影响。此外,全球乙烯装置的集中停产检修也会在短期内影响丁二烯的供给,进而影响价格。报告期内,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丁二烯价格波动明显。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

  2、苯乙烯

  苯乙烯作为较为大宗的石化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活跃,但其受苯乙烯装置的开工率及下游行业的需求状况的影响,进而引起价格的波动,报告期内,苯乙烯的价格波动亦较为明显。

  

  数据来源:安迅思ICIS

  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时,若公司误判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方向而采取了错误的原材料采购策略,将会大幅增加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产品提价的方式将增加的原材料成本转嫁出去,将导致产品毛利率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75.37%、74.65%及80.76%,行业特征和公司的采购策略决定了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的特点。一方面,公司供应商所处的石油化工行业主要集中在国有和民营大型集团,行业集中度较高;另一方面,公司侧重于选择信誉状况好、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进行战略合作,以保障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持续稳定供应。尽管公司在自身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统筹好供应商数量及供货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但仍不能排除由外部因素导致的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影响公司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风险

  TPES作为消费量最大的热塑性弹性体,凭借着自身良好的性能,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橡胶制品、塑料改性剂、胶黏剂和沥青改性剂等方面,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促进了TPES性能的不断优化和提升,其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尤其是地面铺装材料和医疗领域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TPES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行业进入门槛,行业集中度较高,但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及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社会资本逐步流入TPES领域,我国规模以上企业也在积极提高产品质量,拓展销售市场,未来同行业竞争加剧或者行业外投资者进入本行业,可能导致产品竞争加剧,此外相关替代产品的技术发展也将影响公司产品的下游需求,使得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下降。虽然公司TPES生产装置为柔性装置,能够根据市场状况实现SBS、SEBS和SEPS等不同产品的灵活切换生产,产销政策较为灵活,但如果行业内企业不断通过技术革新,取得产品和技术的领先优势,或者本公司不能有效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则势必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进一步发展。

  (四)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波动引发的盈利水平下降风险

  公司生产的TPES系列产品应用广泛,其中应用于道改沥青、鞋材、包覆材料和线材等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关联度较高。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以及下游行业发展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华东地区是公司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销售产品在华东地区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5.98%、90.80%及96.90%。公司销售区域集中在华东地区与公司的区域优势、市场开拓战略、公司产品市场认知度及行业竞争格局等密切相关。目前公司已初步建立起全国性市场网络,与全国各地众多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外,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积极参与海外竞争,实现产品销售国际化。但由于市场开拓是个长期过程,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的业务收入还将主要来源于华东地区,若华东地区销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六)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丁二烯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具有易燃、易爆等特征,因而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尽管公司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整个生产过程完全处于受控状态,也从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装置自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偶发性因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十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信息披露

  公司2020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注:公司对2020年1-9月的业绩预计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

  公司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2020年1-6月份的财务数据作为预计基础,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及公司生产计划采取谨慎性原则对2020年7-9月份的经营情况进行预计,进而获得2020年1-9月的预计经营业绩。

  得益于公司产品下游需求旺盛及公司产能提升,公司2020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8.72%,预计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同步实现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35.65%、32.38%和39.04%,增长幅度略高于营业收入,主要原因系在原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公司产品下游市场需求旺盛,产品盈利能力增强,并且随着产能的进一步提升,规模效应显现所致。其中预计净利润的增幅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增幅主要原因系公司将扣除残料销售收入后的外租库火灾事故造成的全部存货损失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在预测赔偿收入时出于谨慎性考虑仅将7-9月份预计可以到账的赔偿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后续预计到账的赔偿收入未计入7-9月份的预测数据所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二)发行费用概算

  单位: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税。

  二、本次发行的当事人及相关机构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系等情况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四、上市前的有关主要日期

  

  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告。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7年6月23日,长鸿有限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宁波定鸿、君盛峰石、张国强、陶春风、苗杏梅、杨乐钧、龚文革、长高投资、长鸿投资,共九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拥有的长鸿有限截至2017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4,482.518135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41,284.3153万股,剩余净资产13,198.202835万元计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7年7月10日,立信中联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35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2017年7月24日,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595387864P。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宁波定鸿、君盛峰石、张国强、陶春风、苗杏梅、杨乐钧、龚文革、长高投资、长鸿投资。

  公司由长鸿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继承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已全部进入股份公司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41,284.3153万股。

  2、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且不超过4,600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请参见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相关内容。

  (二)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共有9名发起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各股东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作为一家热塑性弹性体(TPE)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不断提高TPES全系列产品的研发能力,在氢化TPES,即SEBS和SEPS技术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同时,公司着眼于市场发展及变化情况,在持续丰富和完善现有SBS和SEBS产品系列的基础上,深入实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SEPS生产能力建设,推动我国SEPS产业化的发展,努力实现TPES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高性能、高附加值的环保型新材料,以替代传统低端、低环保性能材料,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TPES作为开发的新型高聚物,是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理论和应用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兼具橡胶和热塑性塑料的双重性能和宽广特性,在常温下显示橡胶高弹性,高温下又能塑化成型,是一类可替代传统合成橡胶的新型高分子材料,是传统合成橡胶的升级品种,被称为是继天然橡胶、合成橡胶之后的“第三代橡胶”。

  公司TPES产品的生产技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依靠稳定、良好的产品品质,公司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与上下游主要优质客户、供应商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也积极推动产品国际化进程。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前述领域的业务开展,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系列包括SBS和SEBS。公司2万吨/年SEPS技改项目正处于建设期。根据柔性化设计的安排,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根据市场拓展情况合理切换生产SBS、SEBS、SIS和SEPS系列产品,公司TPES产品系列将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司产品主要用途如下所示: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分布广泛并且持续拓展,不同应用领域中的客户群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应用领域客户较为分散,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依据自身产能情况、下游客户的采购规模、市场行情等综合运用直销和经销两种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其中经销方式为买断式经销。

  (三)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需采购的材料包括丁二烯、苯乙烯等主要原材料。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SBS和SEBS,这两种产品竞争格局均呈现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

  1、SBS产品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SBS生产企业有十几家,主要企业有惠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指中石化巴陵分公司、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以及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公司)、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天津乐金渤天化学有限公司等,其中,中石化和惠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和长鸿高科三家企业SBS的市场份额占总体市场的70%以上。因此,我国SBS市场集中度较高,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公司作为SBS产品的重要供应商之一,在该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018年SBS主要企业产能占比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SEBS产品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SEBS生产企业仅有几家,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台橡(南通)实业有限公司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述三家企业SEBS的市场份额占总体市场的80%以上。总的来看,我国SEBS市场集中度较高,也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

  表2-1  2018年SEBS主要企业产能占比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3、SEPS产品竞争格局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重视TPES产品的研发工作,在新产品的开发上具有重大突破,不仅丰富了公司现有产品种类,降低了对国外产品的依赖。

  SEBS、SEPS是TPES的高端品种,被誉为“橡胶黄金”。目前国内SEPS的需求绝大部分依靠进口,国内尚未实现大规模的产业化生产,只有发行人和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公司等极少数公司研发成功。目前公司2万吨/年SEPS技改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正处于建设期,技术专利申请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这推动了我国SEPS产业化的发展。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研发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行业地位将逐步提高。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电子设备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单位:元

  

  3、房产情况

  截至2020年2月4日,公司拥有房屋建筑物共计11幢,合计面积为17,772.74平方米。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共5幢,合计建筑面积8,668.99平方米,情况如下: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共6幢,合计建筑面积9,103.75平方米,情况如下:

  

  注:1、销售办公楼此前披露面积为223.57平方米,目前相关建设手续文件记载的面积218.76平方米,该等误差系公司自己测量不精确导致;2、销售部办公楼规划用途为门卫,鉴于公司目前办公面积不足,部分销售人员在该房屋内进行临时办公,预计2020年8月销售部人员将搬至公司在建办公楼办公。

  由于公司上述第1#、2#配电室与原杭甬高速复线规划方案控制线存在部分冲突,暂时无法办理规划审批,因此,该等物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目前,杭甬高速复线规划方案选址已发生变化。鉴于杭甬高速复线规划方案调整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在此期间,为确保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在杭甬高速复线规划调整方案未完成审批程序前,相关主管部门已书面同意公司1#、2#配电室将按照现状继续正常使用,待杭甬高速复线规划方案调整后,公司将依法申请办理1#、2#配电室的规划审批和不动产权证登记,不会将该等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置。

  由于公司之前尚未办理第3项房屋(门卫)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因此,该等物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上述房屋即门卫室已补办报建手续,并已取得编号为“(2019)浙规建字第0204016号”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编号为“33020620190411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下转C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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