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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95        证券简称:天永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6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56,284,669.62元,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5,009,061.00元,累积涉案金额为61,293,730.62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永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61,293,730.62元(已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原名“天永机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变更名称。

  (一)天永智能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北汽银翔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6,09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0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二)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比速”)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比速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3,08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三)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比速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9,499,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499,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四)天永智能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北汽银翔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11,61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1,6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五)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比速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7,385,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38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六)天永智能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北汽银翔签署《设备采购合同》;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10,682,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68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七)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重庆比速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58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八)天永智能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M12及M14/M16发动机装配线采购合同》;2016年5与6日,为进行装配线柔性化升级改造,原告与被告一在原采购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M12及M14/M16发动机装配线升级改造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共计2,322,680元(其中编号为SMOCZCG2015021301GD的采购合同剩余货款1,969,000元,编号为SMOCZCG2015021301GD-BC的补充协议剩余货款353,68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452.57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2,322,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详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九)天永智能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展铜陵”)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锐展铜陵签署《总装线商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共计832,523.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延期违约金104,268.30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832,52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附延期违约金计算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双方当事人已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1)被告锐展铜陵确认尚欠原告天永智能货款本金832,523.00元。付款方法:被告应在202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清偿完毕;

  (2)被告锐展铜陵同意若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则需向原告支付至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104,268.30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832,52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原告与被告无其他争议;

  (4)案件受理费13,168.00元,减半收取6,584.00元,由被告负担。

  (十)天永智能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共计26,164.8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延期违约金2,290.57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26,164.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附延期违约金计算表);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双方当事人已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1)被告锐展铜陵确认尚欠原告天永智能货款本金26,164.87元。付款方法:被告应在202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清偿完毕;

  (2)被告锐展铜陵同意若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则需向原告支付至至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290.57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6,164.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原告与被告无其他争议;

  (4)案件受理费511.00元,减半收取255.50元,由被告负担。

  (十一)天永智能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野马”)、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绵阳野马签署《GE系列发动机智能装配生产线承揽合同》,因合同纠纷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绵阳野马支付质保金4,033,170.31元;

  (2)判令被告绵阳野马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4,033,170.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6日至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暂计至起诉日为14,620元)。

  以上两项合计:4,047,790.31元(暂计至起诉日);

  (3)判令被告野马汽车对绵阳野马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延期违约金2,290.57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26,164.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附延期违约金计算表);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十二)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柱检测”)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FARO三坐标复测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测量服务费用32,43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0.00元(以本金32.43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上诉人天永智能负担。

  (十三)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永机械电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天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密钥产品费用尾款54,4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0.00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1,160元,减半收取580.00元,财产保全费565.00元,合计1,145.00元,由被告负担。

  (十四)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柱检测”)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永机械电子(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FARO三坐标复测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测量服务费用726,25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176.00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太仓天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顶柱检测服务费683,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11,062.00元,财产保全费4,170.00元,合计15,232.00元,由原告顶柱检测承担426.00元,被告太仓天永负担14,806.00元。

  (十五)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柱检测”)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永机械电子(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FARO三坐标复测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测量服务费用82,26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0.00元(以本金82,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太仓天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顶柱检测服务费82,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十六)上海奋彩五金加工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奋彩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奋彩”)

  被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产品委托建工合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合计人民币304,786.60元;

  (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已撤诉。

  (十七)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飞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升物流”)

  被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669,3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69,3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调解。

  (十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被申请人: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因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判令:

  (1)被申请人向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审计收费计人民币1,400,000.00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申请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在仲裁中。

  (十九)无锡市迈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迈日”)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无锡市迈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合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590,9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0,9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定30,0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双方已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永智能应于2020年8月3日前付原告无锡迈日价款480,000.0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应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2)案件受理费8,500.00元,减半收取4,2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125.00元,被告负担之款于2020年8月3日直接给付原告;

  (3)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二十)上海超钢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钢模具”)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超钢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16,34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6,348.4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5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到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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