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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9版)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31版)

  (上接C29版)

  本次发行价格为50.35元/股,本公司上市时市值约为41.11亿元,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5,671.28万元、7,089.16万元(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为12,760.44万元,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SucceederTechnologyInc.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123.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仕明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1A座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企业于2019年04月28日(核准日期)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检测仪器、试剂及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27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电话:(010)53855568

  传真:(010)53855570

  电子邮箱:investor@succeeder.com.cn

  董事会秘书:张嘉翃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吴仕明。

  吴仕明直接持有公司28,298,43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6.21%;通过北京赛诺恒间接控制公司2,268,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70%。吴仕明合计控制公司30,566,43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92%。同时,吴仕明现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可以在经营管理中实际控制公司。综上,吴仕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吴仕明的简历如下:

  吴仕明,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5年至2003年,在北京世帝科学仪器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世帝科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年至2015年,任赛科希德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北京赛诺恒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9月至今,任赛诺希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任赛诺希德医疗科技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注:王旭作为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根据其签署的《合伙协议》,自赛科希德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可以申请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退伙。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13名,分别为丁重辉、乐嘉敏、张朝晖、李刚、梁云波、任哲、吕金龙、于松岩、倪双骥、胡晓娟、闫君、杨娟、张丽君。

  丁重辉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本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注:

  

  注:任哲、吕金龙、于松岩、倪双骥、胡晓娟和闫君作为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根据其签署的《合伙协议》,自赛科希德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北京赛诺恒的合伙人可以申请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退伙。

  上表披露有关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一家员工持股平台,即北京赛诺恒,其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赛诺恒系2017年3月2日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北京赛诺恒持有发行人2,268,000股股份,占总股本2.78%。北京赛诺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北京赛诺恒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根据北京赛诺恒出具的《关于所持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后,吴仕明将直接持有公司28,298,431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4.66%,通过北京赛诺恒间接控制公司2,268,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78%。故本次发行后,吴仕明合计控制公司30,566,431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7.4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816,480股

  (四)获配金额:41,109,768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412,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0.3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3.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3.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7.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7.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16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7元/股(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91元/股(按照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2,774.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2,426.96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5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7月29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648,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81,648,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与印花税)总额为10,347.46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和承销费:8,532.22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820.75万元;

  3、律师费:514.15万元;

  4、法定信息披露费:433.96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6.37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5.0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2,426.9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9,933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816,48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3,720,704,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077.8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777,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27857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766,162股,放弃认购数量10,838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818,52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818,52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838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 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100Z1103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19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100Z042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2020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预计2020年1-6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9,536.24-10,485.13万元,同比下降3.94%-12.64%;预计2020年1-6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区间为2,445.79-2,891.85万元,同比下降4.85%-19.52%,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781.60-3,245.33万元,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动幅度在-8.11%至7.21%之间。2020年上半年预计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因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前述财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赛科希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赛科希德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赛科希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方良润、徐石晏

  联系人:付乔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方良润: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石晏: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江苏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吴桐、北京赛诺恒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桐、北京赛诺恒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桐、北京赛诺恒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下转C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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