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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公司定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会议地点: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双桥东路东)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1-3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议案涉及关联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郇绍奎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8月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委托征集函》等相关公告。

  三、 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还需持有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形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8月18日、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乙2号美林大厦10层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萍、吴金童

  电话:010-65858757

  传真:010-62850951

  电子邮箱:dzjkzqb@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乙2号美林大厦10层公司证券部

  5、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813 ;投票简称:“德展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 2020年8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 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审议及表决权。

  

  备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做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表格自制均有效。

  一、委托人情况

  1、委托人签名(盖章):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3、持有公司股份性质:

  4、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持有股数:

  二、受托人情况:

  1、受托人签名:

  2、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股票代码:000813股票简称:德展健康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来源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2,361.2228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4,148万股的1.05%。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5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1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2,361.2228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4,148万股的1.05%。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361.2228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4,148万股的1.0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5元。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30%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85元/股,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30%。

  目前,公司所处产业领域呈现出巨大发展机遇和空间,同时也面临着困难和挑战。由于公司在2019年新一轮4+7带量采购未中标,受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影响,公司主营产品阿乐销售均价出现大幅度下降,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7,496.8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6.06%,实现净利润33,692.1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3.79%,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出现大幅下降。为了有效地克服困难,积极应对机遇和挑战,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建设、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

  据此,在将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对象:公司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本次激励对象均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同时,公司现金流充足,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计划拟以每股1.85元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基于以上目的,公司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及激励对象出资能力等因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授予价格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30%,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共四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称职3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取消对应期间解除限售额度,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率用以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逐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164%、337%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不低于1元。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具体值。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九、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61.2228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6.72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11,499.16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8月底,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单位:万元

  

  说明: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十、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不低于1。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经董事会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36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郇绍奎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郇绍奎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EZHAN HEALTHCARE COMPANY LIMITED

  设立日期:1981年1月1日

  股票上市时间:1998年5月19日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展健康

  股票代码:000813.SZ

  法定代表人:张湧

  董事会秘书:杜业松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乙2号美林大厦10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金银路53号

  联系电话:010-65852237、0991-4336069

  传真:010-65850951、0991-4310456

  公司网址:www.dezhanhealthcare.com

  电子信箱:dzkjzqb@163.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议案1:《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细内容见公司2020年8月5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郇绍奎先生,基本情况如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3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深圳市建设集团结算中心高级经理;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深圳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秘;北京信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水晶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欧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海之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12月至今任今信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2月至今任天津润亿生医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至今任优云颐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优丫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04月10日至今任华茂伟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03月23日至今任新沂市水晶球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1月22日至今任河北健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2016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 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郇绍奎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0年8月1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截止2020年8月20日下午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李萍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乙2号美林大厦10层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5858757

  公司传真:010-6585095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郇绍奎

  2020年8月4日

  附件: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郇绍奎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于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本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在相应的意见下打“√”,“同意”、“反对”、“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证券账号:

  受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34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7月30日发送于各参会监事;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长远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二、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三、关于核查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议案一、二须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33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7月30日发送于各参会董事;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361.2228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224,148万股的1.05%,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刘伟、杜业松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刘伟、杜业松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所涉及标的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刘伟、杜业松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四、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0年8月20日下午14:30分

  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交易结束时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双桥东路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一、二、三项议案需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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