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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0-1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号)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00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909.84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247号)。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港能”)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成。

  二、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福建港能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简称“甲方一”,福建港能简称“甲方二”,公司及福建港能合称“甲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简称“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储。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欣静、朱晓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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