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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在实施程序方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股东大会后5日内开始按本预案中所载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达到上述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责任主体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按照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同时,应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份总额的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增持股份不会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前一年税后薪酬及当年现金分红的20%。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会要求其在任职前做出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将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顼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华、李学于、胡振宇、于文波、蒋树明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是)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同意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张顼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做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做相应调整);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8)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尚华、李学于,担任董事的股东胡振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做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做相应调整);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8)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担任监事的股东魏玉杰、郭蕾、赵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6)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4、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并持股的人员为张顼、段景波、张璐。
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顼、段景波、张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自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本企业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本企业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本企业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3)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顼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顼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潍坊善美、知灼创投、火山投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潍坊善美、知灼创投、火山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2)如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3)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1、公司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顼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顼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和购回价格按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保荐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会计师事务所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直接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顼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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