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1版)
招证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持有招证投资100%的股权。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招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该资管计划经发行人2020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明细的议案》。发行人综合考虑员工入司年限、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次战略配售意向认购名单,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高管及核心员工任职认定证明,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根据《招商资管芯原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芯原员工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产品编码:SLD138)。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经本所律师认定:招商资管是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资管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招商资管为招商证券的相关子公司;招商资管与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无关联关系。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1、选取标准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招证投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
2、配售资格
如上所述,招证投资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规定。招证投资和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发行数量为4,831.9289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24.789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招证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要求。
3、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
(1)招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招商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初始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10%,但不超过人民币5,992.00万元(含配售佣金)。具体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规模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十九条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招证投资和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符合《业务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5、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6、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承诺函
发行人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1、本公司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本公司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2、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不存在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3、本公司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4、本公司未承诺在本公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5、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6、本公司和本次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招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如下:“(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六)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如下:“(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以上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业务指引》和《业务规范》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中配售数量、参与规模、参与条件、限售期限均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和《业务规范》的规定。
四、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査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招证投资和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提供的配售协议,和上述各方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招证投资及芯原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和《业务规范》的规定;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 树 王 丰
张晨光
2020年 7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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