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05号文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以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徕木股份股本总数203,391,500股为基数,按照每股人民币3.90元的价格,以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61,017,45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配股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7月20日结束。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徕木股份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60,109,700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61,017,450股的98.51%,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34,427,830元,扣除发行费用8,926,518.5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5,501,311.4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1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宝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若存在闲置募集资金,准备以定期存单方式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存放的,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 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捷、孙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方式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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