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 7,5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公司此前已根据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500万元,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具体结果将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9年1月, 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与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0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7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原告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苏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大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2018年9月6日解除;
(2)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万元;
(3)驳回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1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江苏高院。近日,江苏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600元,由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由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败诉。由于公司此前已根据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500万元,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具体结果将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证券代码:600532 公告编号:2020-024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8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陆家嘴金控广场T1楼21层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了表决。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俞倪荣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研究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即将到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同意提名俞倪荣先生、卢奋奇先生、郭伟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提名俞倪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提名卢奋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3、提名郭伟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即将到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同意提名郝军先生、刘文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已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交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确认。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提名郝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提名刘文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司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俞倪荣,男,中国国籍,1979年出生。2011年至今,先后任职于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今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卢奋奇,男,中国国籍,1975年出生。2013年至今,先后任职于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今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伟亮,男,中国国籍,1983年出生。2013年至今,先后任职于巍波液压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钜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今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郝军,男,中国国籍,1972年8月出生。注册会计师。2007年至2020年任职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文新,男,中国国籍,1967年12月出生。中级经济师。2014年至今任上海数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5年至今任上海萃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至今任西安西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证券代码:600532 公告编号:2020-025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8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陆家嘴金控广场T1楼21层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了表决。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伟亮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研究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到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现提请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在征询相关监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确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提名曲燕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2、提名凌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司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曲燕娜,女,中国国籍,1982年出生,2012年至今,先后任职于上海寰亚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钧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钜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今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凌盛,男,中国国籍,1989年出生,2015年至2019年8月,先后任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奇(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宏禹矿产品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证券代码:600532 公告编号:2020-026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提名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名郝军先生、刘文新先生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郝军)
本人郝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宏达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郝军
二二年八月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刘文新)
本人刘文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上海宏达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中级经济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文新
二二年八月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27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8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8月21日 13 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金控广场T1楼21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21日
至2020年8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00、议案2.00、议案3.0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陆家嘴金控广场T1楼21层,异地股东可将登记内容邮寄或传真(021-50342280)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上海证券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或邮寄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委托书一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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