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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90号)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773,814,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644,663,94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534,113.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17,129,826.33元。

  2020年7月24日,河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豫兴华验字[2020]第0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2020年7月24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泽夏、吴凌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2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无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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