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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0版)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32版)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确认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金函[2019]11号),中比基金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中比基金被标识为国有法人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温氏投资系横琴温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横琴齐创的基金管理人;横琴齐创普通合伙人罗月庭系温氏投资总经理。因此温氏投资、横琴温氏与横琴齐创互为关联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各股东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主要应用于文旅灯光秀和常规景观照明等领域。

  公司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及水景喷泉设计施工甲壹级三项行业内的重要资质。公司专注于城市公共空间的复兴,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由传统单一、静态的常规景观照明拓展至以视听体验一体化为主的文旅灯光秀,主要为利用声、光、电技术融合历史文化、传统风俗等诸多内容和多样化表现形式的动态灯光秀(含城市微电影、水景喷泉、人光互动、3D及4D表演)等,以创新性技术引领发展,打造城市新空间、带来新体验、创造新价值,开拓了将城市照明跃迁为文化旅游及智慧照明概念的“夜游经济”新模式。经过多年经营,公司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照明工程行业的优秀企业,是集文旅表演创意和智慧照明系统研发于一体的行业知名企业。

  照明工程施工业务收入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公司主要承接的景观照明工程如下:

  1、文旅灯光秀领域

  在文旅灯光秀领域,依靠公司具有竞争力的照明工程施工及设计能力,公司针对既有建筑群的外立面、街道、旅游景区进行重新设计、规划和亮化改造,在符合城市历史文化、传统风俗的基础上,融合多样化表现形式的动态灯光秀(含城市微电影、水景喷泉、人光互动、3D及4D表演),满足客户对空间美学、文化表达和受众感知的需求,增加城市夜景的吸引力,打造“城市名片”,促进城市“夜游经济”,谋求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价值的平衡和持续发展。四川阆中古城亮丽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及南昌一江两岸景观照明提升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提升了公司在文旅灯光秀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先后承担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照明工程案例,如:杭州钱江新城核心区T型开放空间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白鹭洲音画视界演绎秀、“美丽青岛行动”重要道路沿线亮化提升(香港路、东海路、澳门路沿线)、南昌一江两岸景观照明提升改造工程、四川阆中古城亮丽工程改造提升项目、福州城区亮化提升改造项目、抚州市抚河两岸灯光秀、漳州市区“一江两岸四桥”夜景工程、“一湖一环”景观照明工程项目、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等项目。

  (1)杭州钱江新城核心区T型开放空间景观照明提升工程(2016年杭州G20峰会夜景照明项目)

  (2)白鹭洲音画视界演绎秀(2017年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夜景照明项目)

  (3)“美丽青岛行动”重要道路沿线亮化提升(香港路、东海路、澳门路沿线)(2018年青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夜景照明项目)

  (4)南昌一江两岸景观照明提升改造工程(当时世界上最多建筑参与的固定性声光秀)

  (5)四川阆中古城亮丽工程改造提升项目(2013年四川国际文化旅游节夜景照明项目)

  (6)福州城区亮化提升改造项目

  (7)抚州市抚河两岸灯光秀

  (8)漳州市区“一江两岸四桥”夜景工程

  (9)“一湖一环”景观照明工程项目

  (10)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

  2、常规景观照明工程领域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智慧城市的建设,驱动创新的实施,带动常规景观照明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地发展。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知名企业之一,依靠公司高品质的服务质量和受认可的品牌声誉,先后在国内各大城市承担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如: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园区公共绿化景观一期电气工程、申奥亮化提升(长青路区域)工程项目、三亚市城市照明示范段工程项目二期工程、北京来福士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国家开发银行(复兴门内危改区4-2#地项目)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

  (1)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园区公共绿化景观一期电气工程(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夜景照明项目)

  (2)申奥亮化提升(长青路区域)工程项目(2022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夜景照明项目)

  (3)三亚市城市照明示范段工程项目二期工程

  (4)北京来福士广场(海运仓危改小区B1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5)国家开发银行(复兴门内危改区4-2#地项目)夜景照明工程

  (二)主要销售模式

  公司主要业务通过参与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公司业务模式示意图如下:

  1、通过参与招投标等方式获取工程项目

  发行人照明工程项目主要为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以参与投标取得为主,少量项目以商务谈判的方式取得。获取工程项目过程分项目信息收集、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三个阶段。

  (1)信息收集

  发行人销售人员通过各地政府招采信息、媒体公告、客户关系、投标邀请等多种渠道,广泛地收集招标信息;由总公司销售部及各分公司销售人员进行跟进。公司根据获得的项目信息,经过公司销售部(含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分析,开始投标前的准备工作。

  (2)项目分析

  由销售部相关人员从招标方或招标代理公司处获得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特点、招标要求,组织规划设计部、研发部(根据项目情况是否需要)、工程技术部、工程管理部、采购部、预算成本部等对招标项目进行图纸会审和效果、技术、经济分析,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风险点、关键工艺、成本、造价等提出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确定投标策略,并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经营部配合销售部组织参与竞标。

  (3)中标后签订合同

  项目中标后,由销售部会同法务部组织合同评审,并与客户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详细约定项目内容、项目周期、合同总价、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

  (4)招投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业务合同金额合计354,963.25万元,其中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合同金额为314,310.51万元,占比为88.55%。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通过招投标取得业务的比例分别为85.08%、93.05%和84.0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程序签订的业务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1个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中标文件的工程施工项目,即清华附中凯文国际学校楼体及体育馆专业照明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该项目合同金额共计521万元(含税),报告期内该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69.37万元、1.71万元和4.80万元,占当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5292%、0.0015%和0.0046%,占比较小。目前该项目已审计决算。该项目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招标人向公司发送了业主批价通知书。上述项目的取得合法合规,公司不会因未获取中标通知受到行政处罚。

  该项目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取得项目并签署合同,招标人虽未及时向公司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但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故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2019年4月16日,发行人因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周边楼宇夜景亮化提升工程二标段投标过程中提交的项目经理亮化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合公决[2019]83号和合公决[2019]84号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4条之规定,对新时空做出记不良行为和中标无效的决定。

  2019年8月22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项目被认定中标无效后,上述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该中标无效事项尚未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不会对发行人开展业务形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建立健全投标方面的内控制度。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取得项目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发行人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招投标项目过程中不存在串标、围标、商业贿赂等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上述项目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不存在因合同相对方行使撤销权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截至目前不存在法律纠纷,未来因上述事项产生纠纷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全额承担发行人若因该等事项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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