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8月6日9:15至2020年8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269,875,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82,135,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1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1,787,740,1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4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967,466,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3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966,827,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85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宁、石薇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4,73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4%;反对4,9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6%;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2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83%;反对4,9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4%;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4,73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4%;反对4,9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6%;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32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83%;反对4,9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4%;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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