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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贵人

  股票代码:603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39-42层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年八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人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

  (三) 信息披露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福建高院裁定以物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贵人鸟股票。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贵人鸟股份的计划,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因贵人鸟集团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2执569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 33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138600000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于2019年12月16日10时起至2019年12月17日10时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sifa.jd.com)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0年1月22日10时至2020年1月23日10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3300万股以138600000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再次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再次因为无人出价而流拍。

  鉴于此,要求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38600000元进行以物抵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闽02执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作价138600000元,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138237195.24元。

  贵人鸟集团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异议要求求。

  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福建省高院申要求复议,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5号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要求,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贵人鸟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厦门信托代表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3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25%。

  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导致贵人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33,000,000股“*ST贵人鸟”均为流通股,目前为司法冻结状态。

  四、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

  (一) 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简介:

  1、 信托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 信托类别:事务管理类信托

  (二) 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增持贵人鸟的过程

  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弘智投资持有的股票收益权,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弘智投资违约,司法裁定将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票以物抵债至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项下。

  (三) 信息披露人与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的关系

  信息披露人系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

  (四) 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本次增持贵人鸟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所裁定的33,000,000股*ST贵人股票将予以司法冻结。

  (五) 信息披露人与信托受托人、托管人、委托人的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人系厦门信托-汇金1749号股票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贵人鸟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贵人鸟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福建高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二. 备查文件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贵人

  股票代码:603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思恩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8楼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20年8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贵人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观塘区高辉路17号油塘工业城A2座10楼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天福

  注册证书编号:1179846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注册资本: 1,000万港币

  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天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林思恩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8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贵人鸟集团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林天福先生是贵人鸟集团的唯一董事,除此外无其他董事或负责人。林天福先生近5年来一直担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兼任博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泉州市海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董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和目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分别作出(2020)闽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闽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裁定将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以物抵债交付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将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以物抵债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划转至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中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7,9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贵人鸟集团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7,972.8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3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贵人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1,611.5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2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贵人鸟集团一致行动人林思恩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1.3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1,672.8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2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贵人鸟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主要内容

  1、福建省高院(2020)闽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贵人鸟集团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闽02执563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浙商金汇信托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以1.26亿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先后两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浙商金汇信托向厦门中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1.26亿元以物抵债。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闽02执5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000万股作价1.26亿元,交付给浙商金汇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26亿元。

  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19)闽02执56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异议请求。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20)闽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3号裁定: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

  2、福建省高院(2020)闽执复7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贵人鸟集团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2执569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冻结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已质押登记给厦门国际信托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3,3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1.386亿元作为起拍价和保留价,先后两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向厦门中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386亿元进行以物抵债,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2018)闽02执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3,300万股作价1.386亿元,交付给厦门国际信托抵偿本案债务1.382亿元。

  贵人鸟集团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异议请求。贵人鸟集团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75号裁定:驳回贵人鸟集团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共计6,300万股,占贵人鸟集团持有股份的13.1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执行人可凭法院裁定书直接在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该等股份的强制过户手续,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贵人鸟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 备置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8楼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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