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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少忠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18年9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063)号公告。

  2.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的(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0-21)号公告。

  3. 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王少忠上诉状,王少忠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与事实不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0-28)号公告。

  二、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0元,由上诉人王少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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