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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43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1名自然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杨世银,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1号自然人

  上诉人傅启松等41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乐山中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9-026、2020-019、032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傅启松等41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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