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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披及时性 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本报记者 杜雨萌

  作为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新证券法中得以升级,并被系统地予以归纳总结。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能够进行正确投资判断的前提条件,无论是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还是近日证监会时隔13年对上市公司信披办法进行修改,均体现了监管部门致力完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约束证券发行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提升证券市场效率的根本目的,以此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向投资者呈现最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

  事实上,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上半年,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延续“零容忍”态度。从数据上看,今年前6个月,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新增各类案件165件,办结15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共5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其中,包括对35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24件未按规定披露此类重大信息行为立案调查。

  “新证券法实施后,个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和监管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其中既有财务造假、大股东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恶性案件,也有因不及时披露、选择性披露所引起关注的相对轻微案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相信在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规范升级背景下,监管全方位、大力度的处罚覆盖整个资本市场,不仅能促进上市公司、发行人高质量成长,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投资者活跃度进一步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为顺应新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新要求,沪深交易所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有一项信披规则变化尤为引人注意:即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张立超称,表决权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的要求,此举有助于将上市公司实时动态、特别是具有表决权股东的持股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场,降低增减持行为过程中对投资者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同时也将公司内在价值及时准确反馈给市场,指导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

  在张立超看来,从监管逻辑上说,强化对于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功能,这样不仅有助于及时防范权益变动引发的市场风险,而且有助于发挥市场的共同监督作用。从另一方面来看,围绕忠实表述、及时反馈的基本原则,股份权益信息的实时披露能够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利益,减少信息在企业内部滞留的时间,降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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