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二楼会议室(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刘述峰先生,独立董事鲁瑾女士,独立董事杨东涛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姜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财务负责人王松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陈志松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