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6019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6019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1-4层、316号1-4层、317号、318号1-4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8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方正证券股份以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执行大连中院(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者减持方正证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因国通信托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信息义务披露人于2020年8月3日收到大连中院作出的(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日期2020年7月30日),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价值6090825100元方正证券股票(以裁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抵顶国通信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的民事债权人民币6090825100元。
根据上述裁定书确认的计算依据计算,上述6090825100元所对应的方正证券的股票为709886375股,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2%。
二、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计持有方正证券股票1799591164股,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 21.8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方正证券股票1089704789股,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13.2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大连中院(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解除质押登记编号为ZYD140819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证券代码60190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的质押(质押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述质押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之上不存在其他质押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方正证券1089704789股股票均存在司法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方正证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鑫
签署日期:2020年8月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报告原件;
四、本报告书涉及的大连中院(2018)辽02执1438之九《执行裁定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方正证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鑫
签署日期: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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