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193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2、本次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建军先生主持,总经理林峰先生、财务总监王永红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飞女士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17年及2018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其他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关于注销部分2017年及2018年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20年8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0—195号公告。
2、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20年8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0—196号公告。
3、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38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20年8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0—197号公告。
4、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20年8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0—198号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第九次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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