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1891E馆D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韶颖女士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拟开展供应链金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为特别表决,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1~议案3进行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丹、李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1月6日至 2020年7月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 (即2020年1月6日至 2020年7月6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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