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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8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56)、《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7)及2020年8月7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61)。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增加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公司工商变更后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1. 名称: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3862F

  3.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 住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5.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

  6. 注册资本:4,261,877,053元

  7. 成立日期:1998年09月15日

  8. 营业期限:1998年09月15日至2058年9月15日

  9. 经营范围:羊绒及其制品、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各种纤维的混纺织品及其它纺织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轻工产品、土畜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国内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必须提供专项审批文件及许可证),仓储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及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6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了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回购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中银邓肯”)19.92%的股权,并给付原告股权回购款、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等。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6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43,337,638.6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以其在国家开发银行直营业务中心内的账户存款 43,337,638.67元作为担保。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337,638.6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 5000元 ,由申请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负担。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68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 )京0102民初19864】,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19.92%股权归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同时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4067万元债权;

  2、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违约金债权(以536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 9月29日止;以47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9 日止;以406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上述金额应扣除167,001.33元);

  3、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扣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驳回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披露的《2020-2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一审宣判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本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律师转交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62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976元,由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负担258,488元,由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4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诉讼涉及的债权,本公司管理人已在重整实施过程中作为暂缓确认债权处理,本案判决生效后,将依据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解决,不会对公司2020年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62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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