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本金:192,751,767.18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8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15号和(2020)闽02执118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92,751,767.18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53%,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22%。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09,080,376.33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22%,具体情况如下: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83,671,390.85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31%,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厦工”)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华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受理该案,经其调解于2017年3月3日出具(2016)闽0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因金华厦工怠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金华厦工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3,919,588.9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2017年4月15日和2018年6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临2017-030”和“临2018-044”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金华厦工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金华厦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8月7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15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闽02执45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北京天力同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同晖”)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力同晖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2016)闽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因天力同晖拒不履行判决书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天力同晖向公司支付货款85,160,787.42元及违约金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2017年9月9日和2017年10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临2017-080”和“临2017-083”号公告。 2019年10月15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天力同晖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天力同晖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8月7日,公司和创程资产均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18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闽02执84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进行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因四川巨凯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公司与四川巨凯协商达成和解,约定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因四川巨凯等未完全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四川巨凯立即支付货款33,563,166.7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0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和2020年7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临2018-039”、“临2019-010”、“临2019-070” 和“临2020-051”号公告。
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60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四川巨凯、杨水平、石庆华、张红芽、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所有的款项74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案抵押物,即登记于被执行人杨水平名下,址于泸州市忠山路一段一套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杨水平、詹克静名下,址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套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石庆华、张红芽名下,址于成都武侯区潮音路一套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王炎梅名下,址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环山里的一套房产。
2、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地”)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公司与湖南大地于2017年6月签订了《一般抵押合同》,约定湖南大地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货款金额20,095,700.00元。抵押合同生效并登记,湖南三惠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湖南大地也未在约定期限与公司协商变卖抵押物偿债,故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湘0121民特142号。
3、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于2020年1月向个人杨光明出售一台公司的装载机(价款100,000.00元),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杨光明起诉。杨光明要求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及负责人闫祥赔偿损失,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7月2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0)鲁0112民初5046号。
4、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垚森鑫”)为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20年3月11日出具(2019)闽020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建瓯垚森鑫应支付厦工国贸21,180,395.91元及违约金;②建瓯垚森鑫支付厦工国贸律师费等;③建瓯中福等对前述第一、二项所列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追偿等。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 8月13日和2020年3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74” 和“临2020-017”号公告。
2020年7月9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建瓯垚森鑫支付给厦工国贸21,180,395.91元及违约金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受理该案件。
5、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中福”)为公司子公司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因拖欠厦工国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厦工国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20年3月11日出具(2019)闽020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国贸5,613,016.50元及违约金;②建瓯中福应支付厦工国贸律师费等;③厦工国贸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权本金等有权以建瓯中福所抵押的共148项637台(套)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 8月13日和2020年3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74” 和“临2020-017”号公告。
2020年7月9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建瓯垚森鑫支付给厦工国贸5,613,016.50元及违约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受理该案件。
6、厦工国贸为佛山市鑫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鑫众”)提供板材,因佛山鑫众未履行付款义务,由刘涛、刘伦美、李师茂与公司、佛山鑫众签署保证合同。截止目前佛山鑫众尚欠厦工国贸货款3,119,111.73元,厦工国贸于2019年4月9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胜诉,但因被告三人拒不执行判决书,厦工国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于2020年3月2日收到(2019)粤06执2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刘涛、李师茂、刘伦美银行存款人民币,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8月13日和2020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9-074)的“临2019-074”和“临2020-016”号公告。
2020年8月3日,厦工国贸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6执21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6执2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2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5,791.82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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