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4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金水东路支行就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留希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7日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339,819,968.00元。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的最高债权本金340,000,000.00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因被告一逾期偿还贷款利息、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且各被告均未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9,819,968.00元、利息16,799,110.57元及复利347,240.9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6日,自2020年7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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