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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5版)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25版)

  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前述股份。

  (2)如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期限。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意向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本人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5%;本单位/本人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合并计算)。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意向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0%。(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并计算)。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A.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B.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本人/本单位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本企业增持后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人/本单位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增持后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①公司将通过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两方面加强公司自身核心竞争力。产品结构方面,公司将继续保持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进入有源光电技术领域;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将持续大力拓展国内市场需求,以保障现有业务规模,并将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以成为光器件的全球主要供应商,在稳定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努力寻找业务增长点。

  ②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①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②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③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⑤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单位/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顾问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在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单位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及子公司,由公司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赔偿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本单位作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全资)间的关联交易,现作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单位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本单位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人/单位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单位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仕佳光子所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上述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致同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方亚事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713”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承诺

  1、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承诺如下:

  若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本单位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关于租赁房屋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租赁房屋承诺如下:

  若因公司生产经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致公司对房屋的使用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发生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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