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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5版)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77版)

  

  (上接C75版)

  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出口“免、抵、退”税金额分别为1,584.46万元、4,884.43万元和3,640.2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0.45%、19.56%和14.42%,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执行“免、抵、退”政策,出口退税率为13%,产品退税政策较为稳定。

  如果国家降低退税率或取消退税政策,则不可退税部分将计入公司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果国家调整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将增加的成本内部消化或向下游客户传导,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安全生产风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版)》规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三甲基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硅粉等以及产品六甲基二硅氮烷、苯基三氯硅烷、二苯基二氯硅烷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其研发、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尽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证,从制度建设、安全设备设施建设、生产过程控制、应急预警、事故应对和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但不能完全排除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制度,配备了相应的环保基础设施及配套并取得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增加资源循环利用、加大环保设施投入等措施,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实现了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6年度市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宿环发[2017]93号),公司被评定为蓝色企业(环保信用良好)。根据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宿环发[2018]57号),公司被评定为蓝色企业(环保信用良好)。2018年1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8]515号),根据该办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信用等级为蓝色企业。

  虽然公司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环保工作的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环保先行、绿色发展的原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可能因操作失误、管理疏忽等偶发因素引发环保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同时,随着环保监管的趋严,未来国家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将进一步加大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初亚军与初琳系父女关系,初亚军与初亚贤系兄弟关系。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初亚军、初琳、初亚贤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2.27%的股份。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其他少数权益股东带来风险。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万吨高性能苯基氯硅烷下游产品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公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但从中长期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

  公司各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良好。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员工方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储备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的人才,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科研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完善创新体制;内控方面,将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实践有机融入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努力实现风险控制与效益、效率的最佳平衡。

  2、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合理降低经营费用,提升生产运营效率,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4、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对先期投入进行置换,以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同时,充分调动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时(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时(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在事实被认定当年发行人向股东现金分红时,如仍尚未履行承诺,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现金分红所得交由发行人代管或由发行人予以暂时扣留,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现金分红已完成,实际控制人自愿将下一年现金分红所得交由发行人代管或由发行人予以暂扣,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

  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于履行承诺前,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视情节轻重,发行人可对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等处罚措施。

  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措施。

  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收到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积极协调和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或协助相关处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

  (一)公司2020年1-6月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20]91010002),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专项声明,保证该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具了专项声明,保证该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0年1-9月份业绩预计

  基于公司已经实现的经营情况及目前在手订单等,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3.60亿元至3.90亿元,同比减少23.59%至17.22%;预计净利润13,000.00万元至14,000.00万元,同比减少26.08%至20.4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000.00万元至14,000.00万元,同比减少25.26%至19.52%。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业绩有所下滑。具体如下:

  1、生产方面

  发行人全部生产线于2020年1月22日因春节原因停止生产,原计划于2020年1月28日恢复生产,由于疫情影响及所在地政府的要求,推迟至2月15日复工,共停工24天。目前,因疫情影响的停工停产均已恢复。

  2、市场方面

  国内市场方面,前期受物流运输和全面停工等因素影响,公司暂停接收新订单,部分在手订单也存在延迟发货等情况。后期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国内客户多数已恢复正常生产,新增订单已恢复常态。

  国际市场方面,前期因国内公路物流停滞和国际货轮班次减少等因素影响,出现部分订单延迟发货的情况。后期随着全球疫情爆发,国际新增订单受到一定影响,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目前仍在逐步恢复。

  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具体信息请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和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新亚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强有限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2015年8月,新亚强有限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15年6月30日作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91010060号),以2015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新亚强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642.84万元。

  2015年8月1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亚强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5]533号),截至2015年6月30日,新亚强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22,926.83万元。

  2015年8月16日,经新亚强有限股东会决议,对审计及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确认折股方案。

  2015年8月16日,新亚强有限原股东吉林新亚强及初亚军共2名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2015年8月1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同意以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人民币20,642.84万元,作价人民币20,642.84万元,按照1.95:1的比例折成10,588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高于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5年8月18日,公司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300000037315)。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吉林新亚强和初亚军,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2015年8月1日,瑞华会计师出具《新亚强硅化学江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91010060号),截至2015年6月30日,新亚强有限的总资产为34,932.89万元,净资产为20,642.84万元。

  2015年8月1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新亚强硅化学江苏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533号),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新亚强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2,926.83万元。

  2015年8月1日,新亚强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名称变更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6日,初亚军及吉林新亚强签署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15年8月16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相关议案,并同意以新亚强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共计20,642.84万元按照1.95:1的比例折成10,588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高于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全体发起人签署《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5年8月16日,瑞华会计师出具《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91010015号),发行人收到全体股东认缴的所有股本。

  2015年8月18日,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新亚强换发《营业执照》(注册号:3213000000037315)。

  整体变更完成后,新亚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667万股,本次拟发行社会公众股不超过3,889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5,556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假设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889万股,则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2、股份流通限制、锁定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已就其所持股份出具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持股情况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自然人股东为初亚军、初琳、初亚贤,其持股情况如下: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根据财政部出具的《关于确认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通知》(财建[2019]204号),公司股本总额为11,667万股,其中,红塔创新昆山持有1,964.331万股,占总股本的16.84%,属于国有法人股股东(SLS);红塔创新持有1,129.479万股,占总股本的9.68%,属于国有法人股股东(SLS)。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四、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有机硅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借技术优势、产品品质优势及良好的市场信誉,在所属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以六甲基二硅氮烷为核心的有机硅功能性助剂和苯基氯硅烷两大产品类别,包含十多种有机硅产品,其中有机硅功能性助剂广泛应用于有机硅新材料、制药、电子化学等领域,苯基氯硅烷是合成下游苯基系列应用材料的基础原料。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产品分为有机硅功能性助剂和苯基氯硅烷两大类,其中,功能性助剂包括六甲基二硅氮烷、乙烯基双封头、硅醚等,能够有效提升下游终端产品的物化指标,以满足终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功能不断提升的需求,同时,六甲基二硅氮烷还作为基团保护剂,参与抗生素、核苷类药物等的合成;苯基氯硅烷包括苯基三氯硅烷、二苯基二氯硅烷,主要用于苯基中间体及苯基硅橡胶、苯基硅油、苯基硅树脂等苯基功能性材料的合成,提高产品的特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功能及用途如下:

  1、六甲基二硅氮烷

  公司采用无溶剂法生产六甲基二硅氮烷,通过该法生产的六甲基二硅氮烷具有杂质少、无溶剂残留、非挥发份物质少等高纯化优点。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及改良,目前公司该产品纯度基本保持在99.5%,最高可达到电子级标准99.95%,特定杂质含量可降低至0.1PPB以下,远高于国内普遍采用的标准,在细分领域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六甲基二硅氮烷的国际市场需求始终保持较快增长。2015年至2018年,全国六甲基二硅氮烷的出口量分别为3,110吨、3,584吨、3,738吨和4,674吨,2019年1至11月完成出口4,540吨。在国内市场,随着我国有机硅市场的快速发展,预计2020年,六甲基二硅氮烷的需求量将达到25,000吨。

  2、乙烯基双封头

  公司通过钠缩法生产的乙烯基双封头拥有较高的收率和纯度。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及优化,公司该产品的纯度基本保持在99.5%以上,在细分领域拥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乙烯基双封头主要作为封头剂用于生产高温硫化硅橡胶、加成型硅橡胶、硅凝胶和乙烯基硅油等系列产品。

  我国是乙烯基双封头的主要生产国家,近年来出口量增长显著,2015年至2018年,全国的出口量分别为130吨、151吨、300吨和428吨,2019年1至11月完成出口539吨。

  3、苯基三氯硅烷、二苯基二氯硅烷

  公司采用直接法合成苯基三氯硅烷、二苯基二氯硅烷,该生产工艺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产物中苯基三氯硅烷和二苯基二氯硅烷的比例。目前,公司生产的苯基三氯硅烷、二苯基二氯硅烷主要用于下游企业生产苯基硅橡胶、苯基硅油、苯基硅树脂等有机硅深加工产品。

  苯基氯硅烷是一种用途较为广泛的有机硅单体,它是合成多种偶联剂或交联剂的重要原料,也是制备有机硅聚合物的重要单体。苯基氯硅烷常用作制备有机硅中间体、苯基硅橡胶(甲基苯基硅橡胶、甲基苯基乙烯基硅橡胶等)、苯基硅树脂(缩合型硅树脂、加成型LED封装硅树脂、改性硅树脂等)、无卤阻燃添加剂、修饰材料等。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销售业务由国内市场部和国际市场部负责,其中国内市场部负责国内销售业务,国际市场部负责国际销售业务。凭借产品质量优势及良好的市场信誉,公司已与众多全球知名有机硅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通过客户推荐、参加展会等方式以及知名客户影响力进一步拓展公司的销售渠道。

  公司主要以向有机硅下游生产企业及医药制造企业直销为主,向贸易商销售为辅。报告期内,公司直销的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外大型有机硅生产企业及制药企业,如美国迈图集团、蓝星星火、齐鲁制药集团、印度太阳药业、先正达、哈药总厂等;在直销客户中,少量客户存在居间销售情况,即公司通过居间方撮合与客户形成销售,公司分别与客户、居间方签订合同,在完成产品销售并收回货款后,将服务费支付给居间商;同时,公司存在少量通过投标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

  除直销模式外,公司存在贸易商模式,一般情况下,终端客户与贸易商达成采购意向或签订采购合同,之后贸易商与公司签订相应的购销合同。通过贸易商向公司采购产品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全球知名有机硅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如日本信越集团、迈兰印度、日本住友、陶氏杜邦、赢创等,贸易商多为终端客户自主选择,主要为终端客户提供采购服务,其中,部分终端客户先与公司确定合作意向,再通过贸易商按照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此类贸易商在各报告期贸易商模式销售金额的占比较大。贸易商在采购公司产品时,均采用买断货物的交易方式,因此,贸易商模式对公司收入确认的及时性无实质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贸易商签订销售合同中未含合作期限条款,不存在是否续约的后续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商客户均采用买断式交易,公司主要贸易商均指定公司发货至出口港口、目的地港口或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不存在库存情况。公司不参与贸易商客户与终端客户的销售定价,对贸易商客户不存在折扣销售的情形,在与贸易商签订的合同中不包含经销品牌的排他性约定。

  通常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在每月月初会同国内市场部和国际市场部召开销售定价会议,根据产品综合成本、产品市场供需情况、原材料供应情况等因素制定产品当月的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当市场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时,公司会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以应对市场变化。基于客户需求,公司对于规模较大、合作时间较长、信誉较好的优质客户给予一定的账期;对于规模较小、合作时间较短的客户通常采用先款后货的销售模式。公司客户的付款方式主要为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直销客户与贸易商无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返利情况。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与美国迈图集团保持稳定合作关系,公司与美国迈图集团于每年年初签订全年合作框架协议或定期进行商务谈判,对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

  对于内销客户,公司产品的配送方式为公司送货或客户自提,运费根据合同约定由公司或客户承担。对于外销客户主要分为FOB和CIF模式,公司根据两种模式承担相应运费。

  (四)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1、公司采购模式

  公司的采购物流部负责采购及国内物流运输工作,采购的原材料包括三甲基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氯乙烯、液氨、金属硅粉、氯化苯、碘及其他原辅材料,公司原材料主要向生产厂商直接采购。

  公司的原材料及辅料主要由采购物流部向合格供应商采购。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新进入的供应商首先进行资质审查,然后对产品进行试用,最后根据产品的质量、性能、试用情况、价格等因素选定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公司每年由采购物流部联合质量管理部等部门对合格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合格供应商是否续用。

  通常情况下,采购物流部根据公司本年度生产计划的原材料消耗情况设定本年度原材料安全库存,当公司安全库存较低时,仓储部工作人员通过逐级报批的方式提出采购申请,申请通过审批后,采购物流部根据申请单进行原材料采购,保证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的充足。当公司调整生产计划时,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向仓储部提交原材料申请单,仓储部根据所需原材料的具体数量确认需额外采购的原材料名称、数量,提出申请并经逐级审批后,由采购物流部进行相应采购。一般情况下,原材料到厂后,由仓储部的库管人员先对数量和包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质量管理部对原料进行取样、检测,待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原料入库手续,对于不合格的原料一律不准入库和使用。

  2、公司主要原材料情况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三甲基氯硅烷、二甲基二乙氧基硅烷、氯化苯、二甲基二氯硅烷、硅粉等。其中,三甲基氯硅烷主要从蓝星星火、三友化工、东岳硅材、兴发集团、金岭化学等十余家大型有机硅生产企业采购,由于公司长期采购三甲基氯硅烷且采购量较大,因而与上述厂家均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保障公司现有生产规模的需求,其他主要原材料在国内均有较为充足的供应。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以及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2017年及2018年前三季度,受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环保督查力度加大等因素影响,有机硅行业景气度大幅提升,供需变化导致有机硅行业上游单体等产品价格均大幅上涨。2018年第四季度,由于前期有机硅产品价格快速上涨引起的下游需求增速减缓及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高开工率等原因,有机硅单体及DMC等产品价格快速回落;2019年,有机硅市场保持稳定,供需相对平衡,价格趋势基本稳定。受此影响,2017年至2018年,公司主要原材料三甲基氯硅烷的单价大幅上涨;二甲基二氯硅烷、二甲基二乙氧基硅烷、液氨、硅粉等原材料价格均有一定幅度的上涨;除此之外,氯化苯、铜粉、钠等原材料,由于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变化较小。2019年,受行业周期变化影响,有机硅行业产品价格呈现下降趋势,三甲基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等原材料价格均有所下滑;钠、硅粉、液氨等原材料价格由于市场供应原因相对稳定。

  (五)行业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①有机硅行业整体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全球有机硅市场形成了五大全球化公司,分别为陶氏杜邦、美国迈图集团、德国瓦克、蓝星集团及日本信越集团。

  2017年,我国主要的有机硅甲基单体生产企业13家,合计产能137.6万吨/年,总产量约102.1万吨;2018年,我国主要的有机硅甲基单体生产企业11家,合计产能130.7万吨/年,总产量约113.0万吨,其中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机硅有限公司、蓝星星火、新安股份、合盛硅业、恒业成及东岳硅材的合计产能占国内总产能的74.2%,产能集中度较高。

  2018年中国甲基单体生产企业产能统计

  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中国硅产业发展白皮书(2019版)

  我国有机硅行业市场竞争也呈现分化局面,上游有机硅单体和有机硅中间体产能呈现部分产品产能过剩局面,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产业集中度较高。2016年7月以来,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环保督查力度加大等因素影响,过剩产能得以逐步消化。下游有机硅深加工企业普遍规模不大、产业集中度较低,常规型、通用型产品竞争较激烈,但高附加值产品仍具备较好的发展空间。

  ②发行人产品竞争格局

  目前,全球有机硅行业的发展具有以下游产品开发为中心带动上游单体合成的特点,呈现上游单体集中生产、下游分散深加工的特点。公司是六甲基二硅氮烷、乙烯基双封头等有机硅功能性助剂的生产企业,受功能性助剂种类繁多、产品市场规模小等特点影响,功能性助剂生产企业呈现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较少、规模较小的特点;部分功能性助剂由于技术含量较高、市场供应有限、替代性较小等因素影响,呈现附加值高、毛利率高的特点。

  (下转C7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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