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97版)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12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思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勇、秦艳芳、乔隆顺、顾铭杰、孔文骏、余国泉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担任监事的股东王晓锋、陆燕青、周建明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其他股东承诺: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上述全体股东还承诺: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经发行人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依次按照如下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与终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2、终止条件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1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承诺:本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思成承诺:本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钱勇(持股6.67%)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因发行人拟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因发行人拟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张思成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发行人拟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清、张思成、钱勇、余国泉、顾铭杰、乔隆顺、曹军、邱世梁、张宇、王晓锋、陆燕青、周建明、孔文骏、秦艳芳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后,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周建清)、实际控制人张思成及发行人董事(周建清、钱勇、张思成、顾铭杰、余国泉、乔隆顺、曹军、邱世梁、张宇)、监事(王晓锋、陆燕青、周建明)、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清、钱勇、顾铭杰、余国泉、孔文骏、秦艳芳)等责任主体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足5%的股东出具《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3、发行人出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函》;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股利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股利分配基本条款

  1、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其他基本条款和发行前一致,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股利分配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2020-2022年)

  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发行人将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特别风险提示

  (一)直接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2019年、2018年、2017年,公司向前五大系客户(按系分类)的销售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03%、83.17%、88.39%,存在直接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目前,汽车工业已经形成了层级化的专业分工,构建了以整车厂为核心、一级零部件供应商为支撑、二级零部件供应商为基础的金字塔结构。由于整车企业和一、二级零部件供应商的合作通常相对固定,汽车座椅制造行业与汽车整车制造行业关系密切,因此汽车座椅制造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客户集中度较高是一个普遍现象。

  公司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稳固,客户出现转移订单的可能性不大。公司产品供货的车型覆盖了大量整车品牌,且公司在巩固与现有客户互利合作关系的同时致力于不断拓展新的战略合作,开发多元化客户群,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但仍存在客户出现经营问题而导致订单量下降或无法继续合作的可能。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冲压件、钢板、管件、标准件、调节器及核心件、弹簧钢丝六大类原材料,原材料采购服务主要为电泳。材料分类与公司的产品分类及生产加工工艺密切相关。由于公司的主营产品分为座椅骨架总成、冲压件及注塑件,所以在原材料采购金额中占比较大的为钢板、冲压件,上述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显著受到钢材价格指数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内,钢材价格指数有所上升,2019年虽略有降低,较2017年之前依然保持高位。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且发行人不能通过合理安排采购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并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将对发行人的成本控制和利润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的风险

  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7,953.42万元、26,227.14万元及40,910.8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34.35%、31.45%及48.32%,其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总余额比例为93.24%、98.98%及99.76%。在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普遍较短,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较为稳固,且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具有雄厚实力积累、较高业内地位及较强支付能力的优秀汽车座椅总成商,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公司也实行了严格的信用管理政策,有效把控应收账款具体回收情况。但由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多,倘若客户经营出现不利变化,仍有可能出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

  (四)汽车行业周期性风险

  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有较强的相关性,属于强周期性行业。当宏观经济处于繁荣状态,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上升,市场需求增大,整车消费市场活跃;而当宏观经济处于紧缩状态,汽车行业发展也将随之放缓,需求降低,消费相对减少。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座椅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客户基本为国际知名汽车整车生产厂商和汽车座椅总成商,因此公司的业务也间接受到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影响。当宏观经济下行为汽车行业带来不利影响时,公司客户存在收缩生产规模、减少订单量的可能,从而为公司带来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导致的不确定性。

  (五)疫情影响风险

  重大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导致股票价格波动。2020年初,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因上述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截止2020年3月14日公司已全面复工,产能逐步恢复,但由于目前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疫情如进一步持续,可能会对汽车消费需求、公司生产计划等方面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240号”《审阅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发行人2020年1-6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经审阅,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30,841.96万元,同比下降16.9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31.98万元,同比下降9.00%;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82.05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5.76%。

  发行人客户每周定期向发行人发送周采购订单,并每月定期向发行人发送未来三个月的预测计划,发行人的销售及业绩预计,主要是基于来自客户未来三个月的预测计划汇总后做出的。

  2020年1-9月营业收入预计为50,772.38万元,同比下降12.7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85.54万元,同比下降15.48%;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17.9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1.96%。该业绩预计,充分考虑了疫情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局部的、小规模的反弹及2020年第三季度业绩环比增速较快等综合因素。

  上述2020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发行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发行人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YANPU METAL PRODUCTS CO., LTD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清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年9月29日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128号

  邮政编码:201114

  电话:021-64918982

  传真:021-64913170

  互联网地址:http://www.shyanpu.com/

  电子信箱:ypgf@shyanpu.com

  经营范围:电动座椅骨架总成、汽车座椅骨架及总成、汽车零部件、五金冲压件、钣金件、模具的加工、生产及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上海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周建清、钱勇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8月28日,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上海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40,936,626.07元,折成股本4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936,626.07元计入资本公积。该次股改经立信会计师于2011年9月28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3459号”《验资报告》验证,该次变更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周建清、钱勇两名自然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下转C97版)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